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最新

2025年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5-04-23 09:35:43 人看过
2025年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最新(2024年12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有关

  2025年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最新

医疗废物

  (2024年12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有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必要的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经费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应急、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贮存、分类处置。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有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台账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等,并由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处置服务。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日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用周转箱(桶)收集、转移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对贮存、处置场所的管理维护,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规范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下列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情况;

  (三)医疗废物管理资料台账建立和保存情况;

  (四)有关人员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在接到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以及按照规定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定至少一个具备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确定至少一个医疗废物应急暂时贮存设施。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