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盐业发展,保障食盐供应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田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盐田,是指依法用于盐业生产的土地和海域,包括盐田用地和盐田用海。盐田用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以及附属设施用地。盐田用海包括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以及无居民海岛。
第三条 盐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总量管控、属地管理、保障供给、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盐田保护管理的投入。
盐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盐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盐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盐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兼顾,推动盐业产销一体化,做优做强盐业产业。
第六条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盐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盐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盐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盐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盐田防护设施的规范要求,盐场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立防护设施。
盐场企业应当依法防范和制止污染盐田、侵占盐田、利用盐田进行非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盐田资源的行为。
鼓励盐场企业研发、推广制盐新技术,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盐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八条 盐田实行分区管理。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效率较高的盐田,列为盐田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其他盐田列为盐田控制区。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考虑食盐供需以及盐田生态环境、生产条件、生产效率等情况,勘界、划定、调整盐田保护区和盐田控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盐田应当依法使用。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需要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或者确需废弃转产(以下简称废转)盐田控制区内盐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盐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可行性研究后,拟定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评估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占用或者废转盐田的决定。
对占用或者废转的盐田,应当依照土地、海域使用管理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未经批准,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占用或者废转盐田。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盐田保护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同等面积、符合盐田保护区功能的盐田;没有条件做到占补平衡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盐田占用金。
经依法批准废转盐田控制区内盐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盐田占用金。
经依法批准实施盐田占用或者废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补足相等面积的盐田或者足额缴纳盐田占用金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收缴的盐田占用金用于盐田保护、盐田改造、原盐生产新技术应用、新盐业资源开发、食盐生产基地建设、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和运营、设立盐业发展基金等。
盐田占用金标准、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盐田的引潮、纳潮、排淡。盐场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盐田用途进行养殖等作业。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窃、哄抢、抢夺盐场企业的生产设备、工具、产品;不得损毁、侵占盐场企业的生产以及配套设施;不得违法在盐田兴建影响盐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向盐田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得向盐田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盐田的废水、污水。
第十五条 盐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召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过组织现场巡查或者利用信息技术,对侵害盐田资源和盐场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盐田资源和盐场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负有盐田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盐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盐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
盐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盐田保护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情节严重的,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盐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三次修订的《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