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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2025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5-09-27 15:26:37 人看过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2025最新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一、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按类型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一)项目类。由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含中医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2025最新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2025最新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按类型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

  (一)项目类。由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含中医药管理局,下同)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非项目类。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组织的以短期培训、自主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内部培训、外出进修(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专项培训和可验证自学等。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参加公需科目学习获得学分,初级职称人员不低于10学分,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学分,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学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所获学分不做最低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按国家规定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自然年,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的,可在当年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向同级卫生健康委(局)报备后,于下一年度补学。

  三、学分授予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学分由开展项目单位登记,省卫生健康委完成项目核销后授予。

  (二)内部培训。

  参加用人单位(含医共体、医联体、城市医疗集团)内部组织的以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的理论培训,按次(不少于1小时)授予学分,每次授予主讲人0.5学分、参加者0.2学分;以模拟教学、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培训,按次(不少于1小时)授予学分,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5学分。当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自行组织该类活动并授予相应学分;县级以下医疗单位组织该类活动需提前报备县卫生健康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学分由组织单位登记、授予。

  (三)外出进修(任务)。

  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赴国(境)外进修或培训、执行援外医疗、参加援疆、援藏、援青等对口支援、参加东西部协作以及重大疫情处置、应急救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可获得相应学分。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不少于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由个人登记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可获得相应学分。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规定通过相关考核,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由个人登记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五)高级研修项目。

  经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医学类高级研修项目,参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参加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学分,学分由开展项目单位登记。

  (六)专项培训。

  参加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项目、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基层护士培训、乡村医生注册培训、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培训、中医师承教育、现场流行病学培训等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组织的专项培训,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不少于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学分由省卫生健康委登记并授予。

  (七)可验证自学。

  年初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制定自学计划(含时间安排、自学内容、自学形式、验证指标等),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卫生健康委(局)报备。用人单位根据计划,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关键环节开展验证,结合实际学习成效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当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由用人单位登记并授予。

  (八)其他。

  1.发表学术论文,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三位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收录期刊(25、15、10学分);中文核心期刊(15、10、5学分);普通期刊(10、5、3学分);发表综述,学分减半。

  2.已批准的科研、教学项目,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当年,对排序前三位的项目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项目(25、20、15学分);省部级项目(20、15、10学分);市厅级项目或省级及以上行业组织设立的课题(15、10、5学分)。

  3.获得科技、教学成果奖励,在获奖当年,国家级奖励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5学分;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5学分,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20、15、10学分;市厅级奖励或国家级行业组织设立的特等奖、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0学分,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15、10、8学分。

  4.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的,授予25学分。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25学分、副主编20学分、编委10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学分减半。

  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由个人登记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其中一次性获得25学分者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各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其他学分授予类型及授予标准的,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省域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统一纳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称省管理系统)管理。

  (二)省管理系统按类别设立卫生健康委、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账号。

  (三)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包括已登记的外省项目、高级研修项目)应在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通过省管理系统提交办班申请,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过程中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考核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举办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执行情况材料,项目核销后发放相应的电子学分证书。

  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及省外拟在我省招生的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统一纳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远程培训平台管理,省内远程项目通过平台自主完成学员的考核、学分授予,省外远程项目通过平台实现学分数据统一管理。鼓励非项目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依托平台开展培训。

  (四)各单位组织的内部培训,应事前在省管理系统添加培训计划,参加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管理系统完成考勤并获得学分。

  (五)开展可验证自学的单位,在当年第一季度由个人通过省管理系统提交自学计划,第四季度由用人单位开展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授予相应学分。

  (六)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省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卫生健康委(局)逐级审核后,方可生效。

  (七)省外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由省内协办单位通过省管理系统登记,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国家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医学类高级研修项目参照以上流程由主办单位登记。

  (八)用人单位应做好省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及时记录并审核本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查看并通报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

  (九)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局)要加强对学分登记、学分授予的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要求的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1-3年暂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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