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0月14日
一、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分类标准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接收、保管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五、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自然资源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或专业中心,区域中心保管具有区域特点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专业中心保管某一专业类型或国家重大工程形成的重要实物地质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鼓励通过建设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
六、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托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二)开展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和综合研究工作;
(三)建立与维护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四)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五)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
(六)定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汇交人应加强实物地质资料野外现场管理,确保其在汇交前得到安全妥善保管。野外钻探现场岩心的整理、保管、图像采集和取样等工作,可参照岩心野外现场管理工作指南(附件2)。
八、汇交人应在野外验收后,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3)。
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向工作范围较大的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报送。
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收藏、保管和利用,依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上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参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商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筛选确定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此基础上筛选确定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十、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上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附件4),通知书明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清单,对于经筛选无Ⅰ类和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附件5)。
汇交人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附件6)分类整理并保管好相应实物地质资料,以备验收。
十一、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在印发汇交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接收验收要求到实物地质资料暂时保管地接收、验收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附件7)。Ⅰ类实物地质资料由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由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运输到保管地点妥善保管。
未通过验收的,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附件8),一次性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在收到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十二、受托单位负责参照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筛选、验收应向自然资源部汇交的油气等实物地质资料,形成委托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目录清单(附件9),并将其录入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十三、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无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回执、实物地质资料验收交接单、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补充、修改通知书等均通过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办理。
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显示汇交人未依法履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通知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或在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应符合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要求(附件10)规定的条件。
十五、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受托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保管要求(附件11)的规定,妥善保管实物地质资料。
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需要用新产生的更优资料进行替换时,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应组织论证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未按照本办法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擅自缩减、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实物地质资料的缩减、替换、报废等工作,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十六、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按照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要求及标准规范,在入库前完成数字化工作,同时加快推进馆藏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做好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十七、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在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中设立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分节点,及时汇总、检查和整理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信息,建立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和全国Ⅰ类、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库。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分节点建设与维护,应加强信息化相关装备保障及网络安全管理。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及时将新采集的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数据、重要地质钻孔图表数据和实物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等按照保密要求录入实物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模块并提供数据查询、浏览、下载等服务。
十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及时公开目录信息,依托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持续加强集成研究和服务产品开发力度,提升共享应用水平。
汇交人保管的实物地质资料可按市场原则向社会提供服务。
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应本着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加强实物地质资料取样和测试分析数据管理。确须对实物地质资料开展取样分析的,应由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托单位负责取样,并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明确由服务对象负责将所有剩余样品及完整的测试分析数据返回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受托单位。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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