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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1-07 13:35:24 人看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27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5年9月29日2026年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5〕227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9日

  2026年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办法(试行)

国土空间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创新效能,促进行业融合,调动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批复要求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面向规划科技前沿,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是我国空间规划领域的最高奖项,主办单位为自然资源部。

  第四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的获奖成果总数180个,其中一等奖30个、二等奖60个、三等奖90个。未达到相应评定标准的奖项名额可空缺。对评选周期内出现的具有特殊意义、产生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根据情况及时授予奖项。

  第五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定的原则,着重评选发挥“多规合一”优势,创新规划理念和技术方法、有效解决问题、创造价值、推动行业发展、提升空间治理能力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充分展示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成效。

  第六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采用推荐制,为差额评选,评选依托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以具体项目为评选对象,评选范围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规划管理创新实践、规划数智化与技术创新实践、规划理论和学科建设创新实践等。

  第八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总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前瞻性强,在规划理念、技术方法上有显著创新突破,有效解决规划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实施成效显著,特别是创造了新的发展范式,充分激发空间的价值与活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能够明显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应对风险挑战、创新发展方式、推动行业发展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充分展示“多规合一”改革成效,社会认可度高。

  二等奖:总体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前瞻性较强,在规划理念、技术方法上有较大创新突破,有效解决规划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实施成效明显,探索了新的发展范式,有效激发空间的价值与活力,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在应对风险挑战、创新发展方式、推动行业发展方面具有示范作用,有效展示“多规合一”改革成效,社会认可度较高。

  三等奖:总体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行业前瞻性,在规划理念、技术方法上有一定创新突破,有效解决规划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有一定的实施成效,创新规划实施方式,空间的价值与活力有所提升,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在应对风险挑战、创新发展方式、推动行业发展方面具有典型性,体现“多规合一”改革成效,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申报主体及推荐要求

  第九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的具体申报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履行公示程序(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获推荐单位的推荐后,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6项,其他机构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3项,不得申报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项目。

  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应按照推荐要求和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推荐项目,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分配名额。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排序并公示后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条 申报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的单位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未被实施信用惩戒。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精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报项目应是完成并已组织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其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项目应为经批准并有实施成效的项目;规划管理创新实践以及规划数智化与技术创新实践项目应为已按规定程序验收,且有实施成效或应用案例的项目;规划理论和学科建设创新实践项目应为已验收或出版,并在实践中予以应用的项目,申报时应附应用案例。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负责,申报项目需经公示无异议,凡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序第一的应为第一完成单位人员。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委托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方可申报。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向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报时,应提供各主要完成单位认可的项目联合完成声明。

  总成果申报时,其核心关键研究子成果应一起申报,不得另行申报。其他子成果如需单独申报时,需征得总成果承担单位及负责人书面同意,总成果申报时,应扣除单独申报的子成果。

  涉密的申报项目,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对其脱密后再申报。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党风廉政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每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一般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由国务院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25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类项目和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需要注册规划师实际参与的专项规划项目,排序靠前的主要完成人中应有注册规划师。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成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领导与重大问题决策。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专家评审组和监督组,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组织保障,积极发动本区域规划、设计、建设、投资、策划、运营等各类相关主体申报项目,并组织相关学(协)会参与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选程序如下:

  (一)专业初评。采用行业专家分组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打分定量评价产生专业初评结果。专业初评每组专家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推荐排序靠前的项目可不参加专业初评,各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可直接进入综合复评的项目数量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综合复评。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复审,通过打分定量评价、记名投票表决等产生拟授奖名单。综合复评每组专家人数为不少于17人的奇数。拟授奖名单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评选表彰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署真实姓名)。超过公示期限提出异议、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以及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三)公布结果。自然资源部公开发布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国土空间规划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直接关系的评审专家不参与对该项目的评审。评审工作全流程接受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罚则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向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在职级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申报项目的核心内容和有关会议讨论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外透露。如有违反,撤销参加评选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评选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经查实后,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直接取消本次评选资格和下一评奖周期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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