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保障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委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按规定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并在统筹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的工程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择优劣汰的原则做好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和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提高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并按规定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司局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工作、作出投资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除保密要求较高的事项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委托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核、质量评价等。
第二章 委托咨询评估范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或方案;
2.项目建议书,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申请材料,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以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项目复核材料;
5.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重大项目后评价;
3.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需开展的其他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特别重大的规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明确要求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评估的特殊事项,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估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
(三)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国家级规划的编制和评估(含中期评估),以及总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及重大项目后评价业绩共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遴选确定委托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有关司局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特殊专业或事项除外);
(三)履行委内决策程序后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签订承诺书。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五年对咨询评估机构调整一次,也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专业涉及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对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内控管理等,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办司局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按照以下程序选取具体委托事项的咨询评估机构:
(一)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随机初始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咨询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至队尾;咨询评估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该任务的,应当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并提交书面说明,然后排至队尾。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外,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自动选取咨询评估机构:
(一)主办司局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即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承担同一事项编制、业务指导或事前咨询工作的机构,以及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三)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直至符合回避原则;
(四)投资司对委托咨询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进行审核后,由主办司局办理咨询评估委托书发文事宜。
第十六条 对于确需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事项,除保密要求较高的事项外,主办司局应召开司务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请委领导审定。主办司局应说明不能自动选取的理由、拟指定咨询评估机构与委托任务的匹配性等,并将会议纪要等材料上传委托评估系统。
第十七条 主办司局应当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严格遵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外的其他咨询评估机构承担涉密项目咨询评估任务的,主办司局应与相关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做好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主办司局应当明确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总体要求、政策界限和评估要点等,加强对咨询评估过程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咨询评估工作进展,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不得一托了之。
主办司局提出指导意见时,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要求,不得违规干预咨询评估机构的正常工作及其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咨询评估机构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司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主办司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评估系统中上传咨询评估机构延期申请文件和主办司局同意延期的文件。
第二十条 评估工作中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应当由主办司局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或经主办司局同意后由咨询评估机构书面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提供补充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的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技术方案复杂或分歧意见较多的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机制,不断提升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专家遴选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专家参与咨询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主动加强与主办司局和投资司的沟通衔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评估重点等,按照随机原则和回避要求抽取专家,统筹好人力资源、工作进度等,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格式规范要求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其他参与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和引导专家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
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应严格控制咨询评估有关情况的知悉范围,不得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就咨询评估事项向涉及的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地方摊支成本。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人员不得违规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得违规收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或参与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不得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及其涉及的数据资料、承诺书、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全过程可追溯。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主办司局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投资司对咨询评估报告质量同步进行评价。
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评价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其中,作出“一般”、“较差”评价的,应简要说明咨询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可视情况要求咨询评估机构对报告进行修改;作出“较差”评价的还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咨询评估机构重新开展咨询评估。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由投资司和主办司局对其进行约谈;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在合同期限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报送上一年度咨询评估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落实咨询评估工作规范情况;咨询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商主办司局,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核实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委托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承担任务情况、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年度考核等情况,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安排咨询评估费用前,投资司可商有关方面核实咨询评估机构实际任务量。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委托其开展部分或全部专业的咨询评估工作,视情况采取通报、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措施;涉嫌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三)未与主办司局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六)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咨询评估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及时移送有关方面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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