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水库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新建项目以及扩大库容或加高坝体的小型水库改扩建项目。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小型水库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前期规划和论证,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可研和初设文件编制要体现合理性和约束性,坚持系统谋划,强化前期论证,务必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供水对象实际用水需求、已有水源保障能力、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充分论证建设必要性,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深度应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按“安全大坝、生态大坝、智能大坝”建设要求,建设雨水工情测报、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通信、预警和自动化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完整准确。积极推进新建小型水库数字孪生工程和管理智能业务应用体系建设和应用。
第六条 小型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坝高超过70米、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或大坝自身安全容易对下游造成重大威胁的小型水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前组织技术把关。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专项审批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组织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纳入有关方案项目清单,不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商财政部同意,编制3年或多年滚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作为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整、受灾情况、项目储备、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总体方案的项目清单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前期工作完备且未安排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方可纳入总体方案。
第八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总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拟实施项目清单,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拟实施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总体方案;
(二)项目在用地、用林、移民、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三)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四)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
(五)项目已开工或当年度开工、可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水利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任务清单,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任务清单项目,明确各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对应的投资计划,并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完成项目信息上图。已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
各地应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台账管理,项目下达后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台账,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水利部,并对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
坝高大于70米的水库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依规、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其参建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要求压实小型水库在建项目的安全度汛责任,强化工程度汛预案管理、落实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确保在建项目度汛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确。
具体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并结合小型水库实际开展,验收成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填录信息。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移交手续。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时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确保工程建成后可持续运行与维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落实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和防汛巡查责任人,确保防汛安全。
第十九条 为确保小型水库建成后及时发挥效益,输水管网和灌溉等配套工程应同步建设并投产。
第二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督促小型水库建设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等,及时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向水利部报送和更新项目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年度任务、建设管理、质量安全、安全度汛、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并督促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将小型水库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等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管理政策、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投资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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