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2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后,竣工验收单位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对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负有铁路工程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铁路工程监管部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四个阶段。改建、扩建、简单和小型铁路建设工程可以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但合并的验收阶段应当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
铁路建设工程一般按照整个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高速铁路和技术复杂的其他项目还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参与验收。建设单位的上级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委托竣工验收的,委托单位应当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由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联合审批项目的正式验收组织由审批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报告、现场检查检测、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补充调整文件)及其批复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
(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四)合同文本及补充协议;
(五)设备技术说明书;
(六)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验收依据。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铁路建设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建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辅助设施是否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试验报告;
(三)检查资金到位、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四)检查铁路建设工程配套设备安装调试质量情况;
(五)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及运行试验情况;
(六)检查铁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完成情况,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七)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铁路建设工程完工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件1);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EPC)的,由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二)监理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经核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会同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研究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明确各阶段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组织和人员、验收程序和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提出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等。
第二节 静态验收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是对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完成及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第十二条 静态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影响运营安全的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已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轨道控制网(CPIII)复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四)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五)项目文件收集基本齐全,基本完成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静态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静态验收机构;
(二)按照竣工验收方案,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填写静态验收记录表;
(四)组织编制静态验收报告,完成静态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高速铁路和技术复杂的其他项目还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情况及静态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静态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消防查验情况、主要技术标准、验收依据、验收机构组成及人员、专业(项)验收过程范围内容方法、存在问题及整改复验结论、遗留工程、验收结论及相关验收记录等内容。
第三节 动态验收
第十四条 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对列车运行状态下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动态验收列车运行速度应当由低到高逐步提高。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时间应当结合技术标准、速度等级、线路长度、涉及营业线检测测试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为3至8个月,其中运行试验工作时间1至2个月,满图运行试验不应少于7天。
动态验收过程中,应当及时调试设备、整改验收发现的问题,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动态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静态验收合格且影响列车运行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验收用机车、车辆、列车(动车组)等调配完成,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
(三)按照有关规定形成了可行的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
第十六条 动态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动态验收机构;
(二)按照竣工验收方案,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
(四)组织编制动态验收报告,完成动态验收。
除前款规定外,高速铁路和技术复杂的其他项目还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验收情况及动态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对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动态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概况、主要技术标准、验收依据、验收机构组成及人员、验收过程(列车运行情况、检测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
第四节 初步验收
第十七条 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按照要求完成且验收结论合格,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其他问题具有明确的整改完成计划;
(二)遗留工程不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并有明确的工程范围和完成计划,需移交的公跨铁立交桥等设备设施移交完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辅助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公开或者备案等;
(四)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已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五)特种设备已办理使用登记;
(六)主体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情况达到验收标准;
(七)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初步验收机构;
(二)按照竣工验收方案,组织检查资料和现场确认;
(三)召开初步验收会议,编制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完成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报告包括建设依据、项目概况、验收范围、建设经过、静态验收情况、动态验收情况、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初步验收经过、遗留工程完成计划、初步验收结论、对开通运营的建议等内容(附件2)。
第五节 正式验收
第二十条 正式验收是在开通初期运营1年以上,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正式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已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1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核实手续齐全,并领取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铁路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要求建设;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成;
(六)涉及使用中央资金的项目,项目组织验收单位在正式验收前应当征求中央资金安排部门的意见;
(七)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照合同与建设各方完成费用结算;
(八)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
第二十二条 正式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正式验收组织单位上报正式验收申请报告;
(二)正式验收组织单位组织研究后,经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组建铁路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
(三)铁路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委员会检查资料和文件,组织现场检查,召开正式验收会议,对工程质量、初步验收结论及初期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出具正式验收合格证书。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合格证书应当包括前言、建设依据、项目概况、验收范围、建设经过、验收情况、验收完成时间和结论等内容。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阶段均应当有明确的验收结论。
分期、分段验收的,按照要求出具相关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初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竣工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验收意见不一致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开始5日前,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阶段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有关内容书面报送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上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专项监督检查、查看验收资料、监督验收会议、验收备案等方式,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重点监督抽查竣工验收条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等。
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应当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照规定提交委托部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向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组织和参与竣工验收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初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报送备案逾期30天(含)以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送备案逾期超过30天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正式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上级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职业病防护、特种设备、档案等验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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