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13日经国务院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 2026年7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7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指导中央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援,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以及社会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五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健全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履行以下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
(二)将应急管理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与企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
(三)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管理。
(四)加强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五)督促所属企业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六)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
(七)根据国家或地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部署,做好社会救援工作。
(八)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的其他应急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应急管理投入情况,应急力量和应急平台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三)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类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各股权持有方的应急管理责任。
第十条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中央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在本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统筹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应急管理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分管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负责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分管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将应急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关岗位。
(四)应急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并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职责分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重点针对组织机构、应急预案、装备物资、应急力量、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等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工作,识别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提升风险综合监测、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应急响应级别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总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强化应急文化建设。
中央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必要应急演练,演练频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加强演练评估,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训练。承担国家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的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岗位设置、人员待遇、职业病防护等相关政策要求。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所在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 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建筑施工、化工、电力、通信、民航、水上运输、核工业、水利、应急救援等领域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符合专业特点、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积极参加国家级、区域性等应急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建设应急平台,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和辅助手段。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特点,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基础科学、相关行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究,培养应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研发和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具,支撑国家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主动参与国家安全应急产业建设,加强新质应急能力在突发事件中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的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预案衔接,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充分发挥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区域一体化联防功能,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应急保障,强化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区域加强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基地和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配置、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科技创新、安全应急产业建设等资金需求。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意外伤害险、责任险等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结果,强化风险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针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且可能对本企业造成危害时,应当及时面向企业内部发布预警或风险提示;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预警或风险提示发布后,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障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应当采取人员撤离、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解除预警,并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研判将要发生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突发事件,可以视情形提高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应当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事件影响。
第三十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开展设备设施抢修,并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二)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四)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
(七)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必要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社会安全事件达到本企业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配合负责处置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应对。
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和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如实向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除极特殊情况外,应当在1小时内口头或者书面如实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同时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发布、舆论应对和引导工作,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本企业应急处置实际情况,解除应急响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配合有关党委、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中央企业应当开展内部调查评估,查明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社会秩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六章 社会救援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服务国家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技术、装备、人才优势,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履行以下社会救援责任:
(一)服从调度指挥,做到响应及时、执行有力,全力配合完成社会救援任务。
(二)依托主营业务开展专业救援,坚守安全底线,防范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三)足额投入救援所需资源,全面保障参与救援人员合法权益。
(四)规范开展信息报送和捐赠活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报送及时,捐赠行为合规透明、专款专用。
(五)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应急救援社会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央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参与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社会救援。服务社会救援任务类型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中央企业按照“应接尽接、共建共用、平急结合、规范有序”原则,参与中央企业应急救援综合平台建设和运行,规范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数据的采集维护和动态更新,配合做好联调演练。应急响应时通过平台接受调度指令、共享资源、协调联动、报送信息,实现快速响应与高效救援。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为社会救援任务对接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明确牵头部门及责任分工,及时接受调度指令、反馈响应状态,统筹做好救援准备。
第四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调度指令和责任分工,迅速调配救援力量开展救援,主动对接事发地应急指挥体系,服从现场指挥安排,加强与其他救援力量协同配合,形成救援合力。
第四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科学救援,做好现场人身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应当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四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参与救援信息。信息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造成影响以及投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成效进展等。
第四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社会救援中产生的装备损耗、物资消耗、队伍运维等相关成本予以保障,做好参与社会救援相关补偿费用的申报。
第四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捐赠制度,规范捐赠行为,进行捐赠的中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和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七)指导、督促中央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做好其他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央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当年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支持。
第五十条 中央企业集团总部或其所属企业可以对突发事件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基层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央企业境外机构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2013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1号)同时废止。
附 件
中央企业服务社会救援任务分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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