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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11-05 09:39:54 人看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6〕1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提升水利统计工作水平,切实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发挥统计在服务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26〕15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提升水利统计工作水平,切实履行统计法定职责,发挥统计在服务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 利 部

  2026年9月7日

  2026年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最新

2026年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水利统计工作,保障水利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服务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对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指导监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水利统计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第六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利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水利统计工作与水利数智化深度融合,利用“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系统的全要素感知能力,推动水利统计从定期数据汇总向实时动态监测转变,持续完善水利统计信息系统,将数据共享至“全国水利一张图”,推动统计数据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复用”,充分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变革水利统计生产方式,提升水利统计数智化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统计任务的需要确定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关专业统计任务部门(以下简称水利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和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九条 水利部依法组织实施水利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制定水利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标准,依法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

  第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标准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

  (二)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工作,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三)管理、审定、发布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资料;

  (四)开展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数据分析,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五)推进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组织管辖范围内水利统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标准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

  (二)依法制定实施地方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

  (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统计工作,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核查;

  (四)依法管理、审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统计资料;

  (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统计数据分析,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六)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统计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水利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水利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水利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水利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

  水利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水利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水利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水利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全国水利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水利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专业领域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水利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水利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七条 水利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与水利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第十八条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二)统计调查应当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三)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水利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水利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水利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一条 搜集、整理水利统计资料,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利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体系,对确定需求、调查设计、核准备案、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数据公布与传播、统计分析、项目评估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三条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要准确把握水利发展需求,合理设计调查内容,明确调查方法,定期修订完善已有的水利统计调查项目,依法依规办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做好开展统计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水利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要根据水利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特点,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电话审核、现场审核、凭证审核、问题线索审核、无人机遥感和卫星遥感测量等进行核查,对关键数据不定期核查核验,确保水利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的疑点和问题,及时退回下级水利统计机构或水利统计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证数据处理的时效性。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水利统计数据评估要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围绕现代化水网建设、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加强水利统计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水利统计资料是指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产生的统计调查表、汇总表、有关说明、分析材料、统计报告以及统计成果等,包括纸介质和以电子方式记录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水利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数据安全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水利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或者提供水利统计资料,须经本级水利统计机构审核,并由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

  水利部制定全国水利统计数据公布计划,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事项、时间和渠道。

  第三十二条 水利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对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制度,落实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统计数据质量,水利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水利统计基层基础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水利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水利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水利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水利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水利统计资料的;

  (五)违法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水利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七)对外提供、泄露在水利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水利部发布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2014〕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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