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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5-04-14 09:50:39 人看过
2025年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最新(2025年1月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2025年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最新

2025年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最新

  (2025年1月8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稳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三)核算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六)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七)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十一)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县(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快数字化发展,充分运用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为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并保护信息安全。

  第八条 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和职工申请出具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据实出具。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未书面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或者注销。单位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经灭失的,市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单位未办理的,职工可以直接申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由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均为5%,上限均为12%。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的,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重新就业的职工参照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欠缴、少缴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分别补缴。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所欠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租房居住的;

  (四)新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

  (五)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仍未重新就业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程网办、不见面办,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以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保全债权,对于出现损失的贷款依法处置。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举报。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相关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鼓励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被检查单位拒绝接受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信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助。

  第二十四条 职工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交易行为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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