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新

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5-06-23 09:42:52 人看过
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新(2002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

  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新

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新

  (2002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

  (四)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建筑面积按总规模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越级承担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核定:

  (一)一级资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二)二级资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城市危(旧)房屋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列入规划的,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第十七条 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收到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每半年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移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转让或者销售、出租给他人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于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项目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项目所获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并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销售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和现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具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有任何性质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定性质的费用。

  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三十四条 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将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所售商品房的位置、结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按期交付购买人。未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确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知购买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对商品房面积实施测绘,并将测绘结果及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购买人出示测绘结果。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对所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损害,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购买人认为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原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购买人购买商品房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