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5年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2025年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5-07-10 11:03:43 人看过
2025年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2024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323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三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

  2025年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2025年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新

  (2024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32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实施河道、航道等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性活动,涉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长江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港口内码头河道砂石装卸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进行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长江采砂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等制度,并按照规定做好与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的长江采砂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合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及开采的作业方式、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 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推进长江砂石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第九条 申请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采砂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采砂活动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还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采砂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二)采砂的性质和种类;

  (三)采砂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四)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五)开采时间;

  (六)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七)采砂船舶、船员配置、采砂设备情况;

  (八)采砂技术人员情况;

  (九)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十)采砂活动结束后的采砂现场清理、平整和修复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招标、拍卖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服从通航要求,并在采砂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十二条 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 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采砂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用的要求,推进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运输、收购、销售全过程追溯。

  第十四条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长江采砂监督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非法采砂行为,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边界的长江采砂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安徽段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靠在指定地点,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转移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组织、策划非法采砂活动以及扰乱、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而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或者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