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省及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应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四条 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军队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包括战时二等功)、军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省部级荣誉称号,以及被省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全国、全省“先进军休干部”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加荣誉疗养活动。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军休干部,经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可参加省级荣誉疗养活动;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及以上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设区的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以及被设区的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军休干部”的,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参加荣誉疗养活动。县级组织参加荣誉疗养的人员范围,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省级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负责参加省、市级荣誉疗养军休干部的审核确定、组织接送、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荣誉疗养地点原则上安排在省内,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程),每批次不超过100人。
第七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须个人报名、家属同意、军休机构批准,由军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机构与其签订疗养协议,为其购买疗养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需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危急重症等不适宜参加疗养的疾患。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
第九条 每个疗养周期不超过3年,同一军休干部在一个疗养周期内原则上只参加一次荣誉疗养。一个疗养周期内,军休干部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参加疗养的,应重点走访慰问。
第十条 组织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活动,应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自有疗养资源或军休干部医养结合合作单位资源,资源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荣誉疗养坚持以休为主、安全第一,加强教育管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安排时事政治理论学习、红色教育基地参观等,也可根据实际拓展疗养活动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军休干部进军营、企事业单位、学校、乡村等参观学习,开展公益慈善、国防教育等活动。
第十二条 荣誉疗养活动应配齐配强服务保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服务保障人员(含医务人员)按照参加疗养军休干部人数1:5至1:10的比例配备。参加荣誉疗养的服务保障人员,按公务出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开展荣誉疗养活动,应制定安全保障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疗养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疗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确保军休干部疗养活动安全、有序、和谐。
第十四条 荣誉疗养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组织荣誉疗养活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承办单位签订疗养协议。
第十五条 荣誉疗养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分别成立疗养专项服务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单位负责疗养活动的统筹安排和协调落实工作,承办单位负责疗养对象的人员登记、食宿安全、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意外情况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 军休干部荣誉疗养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参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确保经费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把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合理制定疗养计划,明确疗养任务完成情况、军休干部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做好综合评估工作。加强对承办单位疗养执行情况的动态掌握和定期评估,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疗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玩忽职守、发生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