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 进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服 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工作;版权、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农业农村、林业、园林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工作。本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质量提升、转化运用、服务开放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促 进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培育创造和转化运用机制,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开展精准创新,培育和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围绕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食品、现代商贸物流等产业,支持企业培育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市场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和专利密集型产品,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
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自主创新,在申请专利前对其价值、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精准对接服务,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按照产业细分领域向企业匹配推送,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定期盘点本单位未转化的有效专利,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搭建的对接渠道和匹配的优质资源进行转化。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开放许可以及阶段性免费许可、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促进存量专利加快转化。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支持经营主体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战略,培育知名品牌。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海外布局,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支持、引导申请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方式,发挥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培育有一定影响的地理标志产品和产业集群。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地理标志宣传推介活动,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石家庄地理标志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文学、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推广、应用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版权部门应当促进区域优质著作权资源汇聚,支持著作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运用。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种质资源研发以及育种材料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相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护和转化运用,推动生物育种、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储运、绿色农业投入品等方面创新。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等平台建设,推进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京津冀科技资源创新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益。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评估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前景。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建立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鼓励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贴息补助、风险补偿、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购买知识产权保险。
鼓励依法设立知识产权基金,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运用转化项目的投资、融资等活动。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自我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为经营主体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预警平台作用,及时跟踪海外法律制度和重点案例,监测重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提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快速处理渠道。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保护协作等提供公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协作,健全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案情通报、案件会商、线索移送、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 支持培育和引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以及其他为知识产权技术事实和专业问题提供协助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升维权援助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裁诉衔接机制,推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司法裁判认定标准协调统一。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实质性化解。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实。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落实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约定保密义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加强秘密载体管控、使用商业秘密保护软件或者商业秘密存证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执法规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加强数据生产、流通、运用、共享等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四章 服 务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提升集聚区服务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区域产业深度融合。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和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前,对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有效融合。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国家标准、国际标准。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或者服务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服务,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提供指引。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健全技术调查官专家库,并与司法领域专家库相衔接。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处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邀请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技术事实以及专业问题的调查、询问、勘验、分析、判断提供技术协助。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选派知识产权专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宣讲、纠纷应对、维权指导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培养和使用知识产权人才;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推动高等学校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四十条 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范成员行为,引导成员增强维权保护意识,为成员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维权支持、专业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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