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战时应战、平时应急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固定和移动的警报信号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后备电源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是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固定和移动通信等媒介发布的语音、文字、图像警示信息等。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费用是人民防空经费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担必要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和试鸣的公告、宣传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有权制止损害、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工作的宣传。
第六条 对在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第七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和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并及时通知需要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等的公共建筑和民用铁塔、通信铁塔、基站上安装。在民用铁塔、通信铁塔、基站上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当避免造成信号干扰。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购买合格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需要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在建筑物上预留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空间和位置,修建相关基础设施,并在建筑物顶层提供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线路管孔和电源。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民用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多媒体系统安装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末端接收设备时,具备装载条件的通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提供所需机房、安装位置和相应接口,并协助安装。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车载机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障紧急情况时的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调度。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预案,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使用的广播系统,应当与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对接。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建立日常管理档案,使警报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移动的和无法确认管理主体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发生权属变更时,原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和取得权属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权属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责任等事项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
第十九条 战时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当地负责防空作战的最高指挥机构决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协同传递、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可以使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发放警报。灾情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广播电视、气象、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系统与公共广播电视系统和应急预警有关系统对接,畅通警报信号快速传递、发放通道。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
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的传递、发放,使用国家规定的下列三种警报信号: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利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在局部区域发放的灾情警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灾情警报信号。
第二十二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以及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发放。
第二十三条 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传递方案,保证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及时、优先传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频率。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的控制线路、指挥通信网占用的管线、专线、中继线路给予优先保障。
供电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用电负荷特性、后备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重点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所需的电力供应。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鸣办法。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五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鼓励支持结合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开展人民防空、应急救援等演习、演练和国防、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三)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相同的音响信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二)擅自发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公共秩序;
(三)阻挠、妨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警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同时废止。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