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保障国有土地资产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国有土地收益租金(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租金),是指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改制、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等原因,已经不符合划拨土地的使用条件,在退回土地前(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每年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土地收益租金的缴纳义务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一)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不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且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
(二)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
(四)划拔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的。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已申报宗地的土地收益租金计收面积、确定征缴额度,并向市税务部门推送有关费源信息,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市税务部门负责已推送宗地的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租金的统筹使用。
第六条 土地收益租金缴纳实行申报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土地收益租金缴纳义务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向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申报。
(二)调查。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三)核定。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核算土地收益租金计收面积、土地收益租金数额,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
(四)推送。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将缴纳义务人、缴费金额、缴费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费源信息推送市税务部门。
(五)征收。市税务部门依据费源信息征收,并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凭证。
(六)入库。
缴纳土地收益租金的房地产权属、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的,土地收益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收益租金变更手续。
第七条 土地收益租金缴纳义务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土地收益租金申报手续:
(一)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收益租金申报表;
(三)证明土地权属的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四)涉及房屋出租的,需提供租赁协议书;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按许昌市基准地价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土地收益租金按年征收,土地收益租金缴纳义务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缴纳期限足额缴纳。逾期缴纳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核定土地收益租金,未满整月的可按整月计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发生停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实际出租月份计算应缴数额。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租赁期限到期需继续续期的,或原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在本办法实施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区国有土地管理机构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土地用途为居民住宅用地的,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自本办法实施后,不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待办理该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时,一次性补缴其分割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 国家、省对划拨土地的处置、土地收益租金的征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按本办法办理土地收益租金缴纳手续的,按照其办理土地收益租金缴纳手续时的土地用途确定,但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第十三条 缴纳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缴纳义务,据实申报并及时缴纳土地收益租金,对隐瞒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和拒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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