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25〕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川府发〔2023〕26号)有效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自文件施行以来,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进一步规范,有力保障了群众饮用水安全。经评估,文件主体内容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按照国家最新要求,在第七条和第十二条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内容,其余不变,修订形成《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的管理。
第四条 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范、精准管理的原则,划定、调整和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后,依法依规及按照行业技术要求,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充分衔接当地国土空间及交通、供水、水利等相关专项规划,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并召开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
跨市(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市(州)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组织实施,并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
第九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开展技术论证,专家应实地踏勘并形成论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中应明确饮用水水源基本情况、保护区划定方案及论证结论。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开展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统一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包括保护区设定的必要性、保护区划定结果(包含文字描述、拐点坐标及图件);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成果;
(四)公众参与相关资料,按规定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报告和听证会记录等材料;
(五)专家论证意见;
(六)风险评估报告;
(七)公平竞争审查表;
(八)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告;
(九)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
(十)合法性审查意见;
(十一)市(州)人民政府集体审议情况;
(十二)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与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有重大冲突的;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要求的;
(三)取水口位置、水资源情势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饮用水水源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申请调整程序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确定不再作为饮用水水源的,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申请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说明撤销原因,提供饮用水水源取消的证明材料以及水源替代情况等资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申请后,批转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
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办理意见,经省级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
第十六条 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保护区勘界定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成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报告;
(二)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保护区边界矢量图。
第十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应开展实地现场勘测,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拐点坐标,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确保保护区边界与批准的保护区划分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标应结合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制作同步开展,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后3个月内规范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界桩。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规范开展保护区勘界定标。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勘界定标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在备案后3个月内规范更新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和界桩。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全省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数据库,并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动态更新边界矢量图。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厅对市(州)人民政府上报的勘界定标成果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数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生态环境厅负责其边界矢量图的退库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单一水源供水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饮用水应急水源,其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撤销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