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五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并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决策草案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统一审查机制。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履行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决策机关。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五)进行统一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决策承办单位送请统一审查的材料后,依法组织开展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工作;决策草案属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审查范围的,分转至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审查;决策草案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分转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评估、审查结果汇总至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条 送请统一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咨询论证等时间不计入统一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审查结果后,出具统一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统一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并将采纳情况向决策机关书面报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充分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统一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执行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实施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十六条 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机关应当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依法开展,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执行中出现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并于事后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的通知》(闽政〔2013〕48号)同时废止。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