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村务公开内容
(一)政务公示
1.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的强农惠农政策;
2.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乡村振兴相关政策;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各类农业和农民直补,以及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和落实情况等;
4.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
5.宅基地审批政策;
6.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社会捐赠救灾救助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
7.农村土地确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产权改革等政策和落实情况;
8.村庄规划、农田和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等建设方案;
9.低收入户保障、救灾救助、危房改造等非普惠性惠民政策;
10. 农村低保、救助、特困、孤儿养育以及残疾人等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和落实措施;
11.农村征兵政策等;
12.其他应当公开的政策。
(二)村务公示
1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和修订;
14.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增补)情况;
15.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推选(增补)情况;
16.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情况;
17.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分工情况;
18.村干部便民联系方式、年度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
19.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任务分工、岗位职责情况;
20.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2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
22.村民议事协商情况,特别是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23.村级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选聘方案、补贴标准和人员确定情况;
24.村级项目立项及承包方案和实施情况;村级资产承包、招租赁方案;
25.村民委员会应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以及村民委员会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事项。
(三)财务公示
26.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调整和决算明细情况;
27.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
①收入部分:包括经营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销售、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净额)、补助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给予的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补助资金以及贷款贴息等经营性补助资金)、其他收入等;
②支出部分:包括经营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税金及附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相关税费)、管理费用(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的各项支出)、公益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益事业、集体福利或成员福利的各项支出等)、其他支出等;
28.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标准、总额和使用情况,以及上级对“一事一议”奖补情况等;
29.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的村集体土地数量、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分配明细、劳动力安置补助人员名单等;
30.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情况;
31.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费用收取、合同履行情况等;
32.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财务监督情况;
33.乡村振兴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34.各种涉农收费和使用情况;
35.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危房改造款、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改水改厕资金等各类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名单、金额、数量等;
36.其他有关规定财务公开的事项。
(四)服务公示
37.政务服务:村民委员会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38.经济服务:农产品供求、金融贷款、农村劳动就业培训、劳动输出等信息发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示范推广等;
39.社会服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困境(留守)儿童、残疾人、社区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信息;
40.平安服务:农村防洪、防火、地质灾害,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信息;
41.公益服务:村民委员会联合或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志愿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信息及宣传等;
42.便民服务:村民委员会开展便民服务、代办帮办服务等内容及程序;
43.其他需要公开的为民服务事项信息。
二、村务公开形式
(一)设置标准。村务公开栏的实际公开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平方米。以县(市、区)为单位,可按照省提出的村务公开栏基本标准统一制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设施资源,避免铺张浪费、重复建设。基本达标的不重复建设,但要统一规范内容。
(二)设置要求。村务公开栏应在村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外,且位置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要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增设固定村务公开栏(墙)等,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村务公开栏设在室内或室外偏僻处的,要立即整改,按要求统一设置。村务公开栏旁应设有意见箱或公布监督电话,便于广泛收集村民意见或建议。
(三)设置形式。村务公开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其中,政策类公开可采用宣传册、易拉宝、宣传海报等方式进行公开;服务信息类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公开。对于成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已实施“政经分开”(村委会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开运行)的村,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内容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公开;对于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但未独立运作的村,仍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开目录进行公开。
鼓励建立村务公开电子信息平台、设立微信公众号,或依托村级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设立专门模块,逐步实现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化管理,推进村务即时公开。需要全体村民同知的重大村务事项,要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三、村务公开程序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如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查询,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公开答复。村民对解释和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如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反映,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村务公开时间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原则,实行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及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并持续公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及时公开。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具体的村务公开时间由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确定。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苏民基〔2015〕5号)同时废止。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