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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3-10 09:37:45 人看过
2026年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最新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5〕50号 各市州民政局:为规范办理社会组织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提升办理投诉举报工作质效,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民政厅修订了《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涉及社会组

  2026年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最新

2026年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最新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5〕50号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办理社会组织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提升办理投诉举报工作质效,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民政厅修订了《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涉及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工作(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诉举报,是指举报人反映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违规或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行为,包含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投诉举报;

  (二)举报人向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其他职能部门依法转送、交办;

  (三)举报人通过网络信访、巡视信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省(市、县)长信箱等途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依法转送、交办;

  (四)举报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投诉举报。

  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办理,面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事项范围,公布电话号码、邮件地址、通信地址等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第六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非法社会组织相关的投诉举报。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非法社会组织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内容,选择直接办理或依法转送、交办至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所在地县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进行指导、协助。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或匿名举报。

  举报人实名投诉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要求举报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活动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或明确线索;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与投诉举报内容相关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举报人匿名为由拒绝办理或不予受理投诉举报。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投诉举报内容提及的时间地点、涉事对象、事实经过等相关内容。确认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举报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进入受理流程;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举报人行政管理权限所属的职能部门名称;根据管理权限转送、交办其他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告知举报人转送、交办去向,举报人匿名的除外;对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事项,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按规定交还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转送、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确认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报请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投诉举报经核实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证据虚假,或证据不足的;

  (二)投诉举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依法办结,举报人无新证据、新线索就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五)投诉举报已超过法律规定追诉期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可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及投诉举报内容必须保密。

  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期间,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核查情况。

  严禁将投诉举报材料转交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与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出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遵守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隐去涉密信息及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涉嫌违法需立案调查的,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68号)规定时限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

  投诉举报办理难度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由其他部门转送、交办的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应当同时告知相关部门,举报人匿名或处理结果依法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存在投诉举报内容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或及时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涉及政治、宗教、非法集资、意识形态渗透颠覆、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案件情形,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省、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指导、协调或督办:

  (一)受理后超过最长办理时限未开展办理工作的;

  (二)涉及多个市、县,跨区域范围较大,或违法情形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较大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指导、协调、督办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诉举报工作结束后,应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相关资料,统一保管。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查阅案卷的,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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