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最新

2026年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3-10 10:14:42 人看过
2026年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刚性支出

  2026年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最新

2026年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亚市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范围、家庭财产范围的认定,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护理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因其他家庭成员就业、无履行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照料,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费用。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三)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购买、新建扩建、豪华装修住房或者自费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经办机构可以启动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自审核认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开展复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资格;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新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对象瞒报、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4年7月22日印发的《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琼民规〔2024〕5号)同时废止。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