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亚市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范围、家庭财产范围的认定,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当地有关目录执行。
(五)护理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因其他家庭成员就业、无履行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照料,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费用。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其他支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隐瞒家庭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家庭;
(三)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仍存在购买、新建扩建、豪华装修住房或者自费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旅游等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审核确认程序参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或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经办机构可以启动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自审核认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开展复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资格;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单独标示,并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新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进行入户调查。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对象瞒报、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4年7月22日印发的《海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琼民规〔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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