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山西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资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是指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实施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学生是指各技工院校经年度统一招生、注册,取得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并按技工院校教学计划安排实际接受技工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包含技工院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山西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牵头负责,厅财务资金管理处、省技能人才教育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是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根据中央分配我省技工院校的奖励名额,按在校生比例下达各市各学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技工院校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相关技工院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各相关技工院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我省太行山区和吕梁山区2个连片特困地区21个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责6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在新生入学时,将《山西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山西省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发给新录取学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各技工院校应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对确认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各技工院校要于每年春季学期3月31日、秋季学期10月31日前,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处理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待审批信息。
第十七条省技能人才教育服务中心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依据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全年全省技工院校享受国家助学金人数,经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省技能人才教育服务中心根据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已通过审核的信息,汇总省管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经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后,会同财务资金管理处下达省管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厅财务资金管理处按照省管各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计划,向省管各技工院校拨付资金。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拨付。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或社保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各技工院校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或社保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卡后方可使用。对无法办理资助卡或社保卡的学生,经学校核实确认后,可发放至学生监护人银行卡中。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各技工院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案。学校要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免学费是对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第二十三条技工院校免学费标准为:中级工班每生每年2500元,高级技工班及以上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二十四条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负担经费以外的免学费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省级与市县财政分级负担。
第二十五条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当地同层次公办技工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技工学校通过价格部门或价格评估机构按专业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并接受社会监督。民办技工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擅自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
第二十六条各技工院校要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核查工作,对确认转学、休学、退学等不能按学校教学计划学习的学生,要及时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各技工院校要于每年春季学期3月31日、秋季学期10月31日前,按照财教〔2021〕310号文件规定的免学费范围,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免学费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处理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待审批信息,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省技能人才教育服务中心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依据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全年全省技工院校享受免学费补助人数,经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同时反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九条省技能人才教育服务中心根据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审核确认的全日制学籍学生信息,负责汇总省管技工院校享受免学费补助人数,经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后,会同财务资金管理处下达省属技工院校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计划。
第三十条厅财务资金管理处按照省管各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资金计划,向省管各技工院校拨付资金。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属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各技工院校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相关财务规定将免学费收支纳入预决算管理,单独列科目反映收支。
第五章 责任落实及追究
第三十二条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十三条行业、企业办技工院校主管部门对所属技工院校资助管理负监督责任,要确保学生学籍、受助学生资格认定、资助资金发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所属技工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所属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受助学生资格认定、资助资金发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确保向省厅上报数据的及时、准确,要积极会同相应财政局做好所属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配套和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资助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五条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要切实履行好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能。
第三十六条厅财务资金管理处应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拨付、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技能人才教育服务中心应做好全省各技工院校资助资金、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认定、发放等情况的监督和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要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设立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经查实的各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停止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所属技工院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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