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最新

2026年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3-12 09:33:37 人看过
2026年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评价主体作用,积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促进人才培养、评价、使用的有效衔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

  2026年北京市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最新

职称自主评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职称评价主体作用,积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促进人才培养、评价、使用的有效衔接,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具体管理,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市职称自主评审按照“分类施策、评用衔接、放管并重”的原则,注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赋权、为人才松绑,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以自主组织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

  第五条 可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包括:

  (一)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人才密集,岗位管理、人事管理规范有序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条件成熟的新型研发机构(含国家实验室)等。

  第六条 职称自主评审人员范围为与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依法在京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流程

  第七条 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应紧密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要求,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占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

  (三)具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较高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自主评审的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较高的专业发展水平;

  (五)制定符合国家和本市职称政策的评审工作方案、评价标准等制度文件;

  (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请。拟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区属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向所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含国家实验室)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二)主管部门推荐。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单位实际,结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进行审核推荐。

  (三)网上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推荐的单位,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栏目,提交职称自主评审申请等相关材料。

  (四)组织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等,组织成立评估组,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形式,对申请单位资质与基础条件、评审制度与标准、专家队伍与评审能力、社会责任与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五)结果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自主评审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组织评审:

  (一)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成立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二)制定相关制度文件。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本市职称政策及本单位专业领域、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等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方案、评价标准等制度文件。相关制度文件应按照本单位重大事项规程要求,经集体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执行。

  (三)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应根据本单位评审制度文件制定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评审时间、评审程序、专家构成、评审指标、学科或分组情况等,计划应内容全面、切实可行。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分级别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五)组织开展评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流程与要求,结合本单位评审制度文件及年度评审工作计划,有序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六)评审结果验收。评审完成后,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

  (七)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对通过验收的职称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查。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承认,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电子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加强对评审结果的应用,将评审结果与本单位岗位聘用、薪酬水平、人才激励等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激励作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职称自主评审全过程的监督,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依据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自主评审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照批准备案的权限和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存在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组织职称评审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申报人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制度建设、政策执行、评审规范、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常态化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