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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3-12 09:36:27 人看过
2026年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申领社会保障卡。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但国家和本市已确定依托社

  2026年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社会保障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但国家和本市已确定依托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服务权益的人员,也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二章 发行管理及服务

  第三条 个人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卡服务事项。

  (一)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可办理以下业务:

  1.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临时挂失、社会保障功能正式挂失、社会保障功能解挂(仅正式挂失后可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注销(不含金融账户注销)等;

  2.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修改和重置、应用状态查询、个人非基本信息(个人手机号码、职业和常住地址)变更等。

  (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协助提供以下服务:

  1.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临时挂失、正式挂失、解挂、补领、换领、注销等;

  2.社会保障卡服务密码修改和重置、应用状态查询、个人信息变更等;

  3.交通账户充值、退资,公园年票购买等依托社会保障卡整合的公共服务;

  4.金融功能激活、挂失、解挂、账户密码修改和重置、注销等金融服务;

  5.具备条件的网点提供即时制卡服务,可现场制卡并领取。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京通等线上渠道,提供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临时挂失、补领、换领、服务密码修改和重置、应用状态查询、个人非基本信息(包括个人手机号码、职业和常住地址)变更等线上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指导监督线上和线下渠道严格规范制卡申请信息采集,通过政府各相关系统间数据共享,核验申请人真实身份、参保情况、基础信息、生存状态、发卡状态、优惠优待资格等,确保人员信息准确、生存状态正常,符合“一人一卡”等申领资格要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督促合作银行在开立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时,严格核查比对申请人员身份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和一致性。合作银行比对信息无误后方可为申请人开立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合作银行应统筹做好社会保障卡金融领域优服务和防风险工作,强化业务培训,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可疑交易监测,避免社会保障卡被利用转移涉诈涉赌等违法资金。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个人照片、职业、手机号码、常住地址等信息,并确定合作银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集体申领的,由用人单位组织完成个人制卡信息确认后集中提交办理;对于无法集中办理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通知个人按照个人申领流程办理。

  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

  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管理单位申领社会保障卡人员较多时,应当做好社会保障卡申领的组织工作。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管理单位已选定的合作银行应当做好服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制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或者用人单位领取。

  (一)个人申领的,可到所选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二)用人单位集中申领的,可携带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所选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代为领取,或与所选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协商提供上门送卡服务。用人单位代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应及时发至单位职工。用人单位未发放至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应于30个自然日内退回发卡合作银行。

  第八条 个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

  第九条 持卡人选择激活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柜面办理。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不能单独激活,激活金融功能时将一并启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

  第十条 个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可持卡到全市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市政交通一卡通自营网点或者通过北京一卡通APP充值后使用交通出行(即自费乘坐公交、地铁等,下同)功能。社会保障卡交通出行功能的使用范围、时限及规则等,与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个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到全市公园年票服务网点、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购买公园游览年票,持卡使用公园游览(即自费购买公园游览年票后游览公园,下同)功能。社会保障卡公园游览功能的使用范围、时限及规则等,与北京市公园游览年票(实体卡年票)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包括服务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需分别设置,相互独立使用。

  服务密码为持卡人使用社会保障卡相关服务的验证密码。持卡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服务密码修改或重置。

  金融账户密码的使用、修改和重置按照发卡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遗失后,持卡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或拨打服务电话96066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后,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即时暂停,社会保障功能临时挂失的有效期为15个自然日。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未办理正式挂失的,有效期届满后社会保障卡原有社会保障功能自动恢复。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在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仅可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正式挂失,如需一并办理金融功能正式挂失,应到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正式挂失后找回原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社会保障卡原有社会保障功能即时恢复。

  已办理补领业务的,旧卡不再办理解挂业务。

  第十五条 持卡人正式挂失后无法找回原卡的,可通过线上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补领业务。若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相关补贴、津贴等资金,领取新卡后,持卡人需尽快通过原业务办理渠道做银行卡号变更,确保补贴、津贴等资金顺利发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通过线上或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二)社会保障卡芯片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三)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依法变更的。

  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旧卡原件到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换领新卡。领取新卡时,旧卡交通出行功能的剩余金额将退还至持卡人指定银行金融账户。若旧卡已开通公园游览功能,可现场将对应功能转移至新卡。旧卡原有功能自持卡人启用新卡时失效。旧卡由发卡合作银行现场收回,统一销毁。

  持卡人因根据实际需要变更合作银行的,发卡合作银行应当予以配合。持卡人更换合作银行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允许再次变更合作银行。

  若通过旧卡领取相关补贴、津贴等资金,换领新卡后,需尽快到原业务办理渠道做银行卡号变更,确保补贴、津贴等资金顺利发放。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变更本人个人手机号码(不含金融账户预留手机号码)、职业、常住地址等非基本信息。因个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在人社、医保等部门经办机构变更个人基本信息成功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旧卡原件到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换领。

  第十八条 个人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拨打96066或合作银行服务电话等方式查询办卡进度、应用状态等相关信息,并提出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持卡人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或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查询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障业务的,持卡人或者代理人应在人社、医保等相关业务办结后,到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注销手续,或到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一并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注销、金融功能注销和交通出行功能退资等手续。

  鼓励合作银行在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注销6个月后,通过暂停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方式,督促持卡人或其亲属办理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注销。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挂失、解挂、注销、代办以及预留手机号码修改的程序和时限等规则,按照发卡合作银行的规定执行。若涉及相关补贴、津贴等资金发放,需尽快到原业务办理渠道变更银行卡号,确保补贴、津贴等资金顺利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尚未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回收,统一销毁:

  (一)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超过6个月未发放到个人的,由合作银行统一回收;

  (二)通过与相关业务系统对比确认的已死亡人员卡,合作银行应在收到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提醒后终止发放,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个人或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发卡合作银行应尽快完成制作,制作时间不超过30个自然日。

  个人通过线上或发卡合作银行非即时制卡网点申请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自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

  个人到本人选择的合作银行即时制卡网点申领、补领或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可现场完成制卡。

  社会保障卡制作时间不包括邮寄在途时间。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补换,免收工本费和用户发卡快递费。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社会保障卡启用、临时挂失、服务密码修改、应用状态查询业务。

  代理人代为办理时,应当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代理人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合作银行服务网点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社会保障卡业务的上门服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区、街两级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指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中,可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窗口。

  (二)合作银行服务网点,指本市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中,可办理社会保障卡及其相关业务的窗口。

  (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指社会保障卡在人社领域具备的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待遇领取等功能和就医结算功能;社会保障卡公共服务功能,指除社会保障功能外,依托社会保障卡提供的交通出行、公园游览等功能。

  (四)本细则内所称社会保障卡,如无特指,均为北京市发行的具备公共服务和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施行后,个人或者用人单位申领、补领、换领的社会保障卡除具备社会保障功能以外,还具备公共服务和金融功能。

  本细则施行后,之前制发的第一、二代社会保障卡仍可继续使用。持有本细则施行前制发的第一、二代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如需更换为具备公共服务和金融功能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应在本细则施行后,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持卡人领取新卡后,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激活或开通所需功能。申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后,原第一、二代社会保障卡不回收,其原有社会保障功能自持卡人启用新卡时失效,原有金融功能可自行选择是否注销。

  第二十八条 依托社会保障卡开通交通出行、公园游览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相关政策,由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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