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赣人社规〔2024〕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查处内容直接或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举报奖金的发放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单位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退休审批,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举报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管辖及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税务、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当协商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案值金额(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奖励资金按照分段累计的办法计算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元。
(一)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2%,100万元至300万元(含)奖励1.5%,300万元以上奖励1%,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二)举报人为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各分段奖励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对奖励事项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金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资料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1),并以邮政快递等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并向负责发放举报奖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附件2)、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的复印件(电子件)。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金。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按照举报人反馈的《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信息登记表》等相关信息,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发放审批表》(附件3)报经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程序发放举报奖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通过举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发放,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由专人负责奖励工作,相关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责令退回奖金,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所在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举报奖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职业年金基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3月1日起实施。《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赣人社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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