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7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促进、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文化自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均等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乡阅读资源配置,完善全民阅读服务保障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需求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并协助做好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民阅读情况调查,指导和推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阅读设施管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全民阅读推广主渠道作用,组织开展各类阅读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阅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建设,指导学校建设书香校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可以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普及阅读知识和方法,刊播公益广告,积极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营造全民阅读良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读书协会、读书俱乐部等公益性阅读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和提供场所设施等方式参与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阅读激励机制,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挥示范引领效应。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加强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与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文化特色和服务需要,推进公共图书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和职工书屋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服务圈。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包括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阅读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用地。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阅读空间为服务点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
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服务点的业务指导,支持分馆、服务点定期更新阅读资源,丰富阅读资源的种类和内容。
市、县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和配送体系,逐步实现本市行政区域内图书资源统一流通、统一检索和通借通还。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农家书屋、社区书屋服务水平。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坚持融合共建、资源共享、便于公众阅读的原则,在新时代文明实践所、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合理区域设立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
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利用本单位场地和设施设立职工书屋,为职工提供阅读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对职工书屋的设立及其阅读活动的开展给予指导和扶持,促进形成阅读条件完备、覆盖范围广泛的职工阅读设施。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车站、公园、广场、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历史风貌街区、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推动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阅读服务,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电视图书馆、电子阅报屏等数字化阅读服务设施,丰富阅读服务内容和形式。
鼓励出版发行单位、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创新技术手段,开发和推广应用面向青少年、老年人、视障人士等群体的无障碍数字阅读工具和平台。
第十四条 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有条件的全民阅读服务设施可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保障社会公众的阅读需求。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新媒体公众平台或者在其他适当场所,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名称、地址、开放时间、管理单位、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公布,并定期更新,方便公众查询和参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阅读服务组织等应当及时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供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信息资源。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民阅读活动品牌建设工作,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阅读活动品牌,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创建阅读活动品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结合世界读书日、全民阅读活动周、广东全民阅读月、南国书香节、重大节庆和本地主题节庆等活动,加大全民阅读宣传和推广力度,通过讲座、阅读指导、读书交流、图书互换共享等途径,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形式多样的公益性、普惠性阅读活动。
鼓励和支持特色阅读推广,引导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等围绕南江文化、石文化等云浮本土特色文化,设立本土名人、本土故事、本土文化阅读专区,提供具有本市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优秀读物推荐、阅读能力辅导、图书展览和共享、阅读经验分享等阅读推广活动,并多渠道收集社会公众的阅读需求,及时补充、更新相应的阅读资源。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取读者积分制等方式,激励和引导更多读者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青少年宫等各类型公共文化机构加强交流合作,联合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家庭与社会相结合的学生阅读指导工作机制,制定学生阅读指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针对有阅读障碍的学生的阅读指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建设书香校园作为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内容,完善校园阅读设施建设,通过开设阅读课程、开展阅读辅导、组织校园阅读活动等途径,丰富校园阅读内容和形式,培养学生阅读习惯。
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通过陪伴阅读、亲子阅读、家庭成员阅读交流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模式、多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实体书店设置阅读专区、配备阅读设施、开展流动售书和公益性阅读活动,提高阅读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福利院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儿童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群体,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和阅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满足其基本阅读需求。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公开的全民阅读优秀书目遴选机制,根据遴选结果定期向公众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包括数字化作品在内的全民阅读推荐书目,并说明推荐理由。
全民阅读推荐书目应当包含反映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优秀作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出版物的交换、捐赠等活动,推动阅读资源共享。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可以在相关公共场所设置出版物捐赠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出版物,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借阅、赠阅等服务。
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对捐赠出版物进行初步鉴别和管理,确保内容和来源合法,并建立书目登记制度;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所在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送书目清单。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出版物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出版物捐赠备案与抽查机制,确保出版物内容安全、导向正确。
第二十四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民阅读推广人管理办法,明确阅读推广人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完善全民阅读推广人选拔和培训机制,为阅读推广人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和个人为企业、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农村、社区等提供阅读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参与全民阅读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各类全民阅读服务设施的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和爱护图书报刊等文献信息以及公共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全民阅读服务设施,不得将其用于与全民阅读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服务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相关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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