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冀医保规〔20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开选聘或特邀聘任、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管理等工作,指导、组织所聘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代表、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任。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未发生违纪违法等问题,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方面问题;
(五)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专业技能,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监督员职责;
(六)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可分为公开选聘和特邀选聘两种方式。
(一)公开选聘。公开发布选聘信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有效方式自愿报名并提交书面申请后,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审核选聘;
(二)特邀选聘。医保部门协调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推荐代表、委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聘任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
(一)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或向相关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件;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择优选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学习宣传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医疗保障知识;
(二)监督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发现并及时反馈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委托的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关注民生舆情,反映社会各方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六)积极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社会监督活动。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督公正实施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如实客观反映问题,确保提供的线索、资料真实可靠;
(五)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所获知的过程性信息、案件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信息;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监督工作范围以外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聘期内因本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等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会议,组织培训、探讨问题、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监督员召开专题性会议。
第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登门走访等多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举报投诉,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为公益属性,应积极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对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河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对其聘任,收回聘书并向社会公布解聘结果。
(一)聘用期内未履行本办法之规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报名时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聘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招聘和管理本级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并组织开展培训、座谈、调研等活动,邀请社会监管员参与监督检查实践,激发社会监督参与热情。
第十八条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社会监督员数量,完善考核退出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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