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统筹我省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提升我省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强化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监控点认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五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认定,公布监控点名单,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七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3年应进行复核。
第十条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一条 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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