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发改规发〔202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项目单位依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投资控制、工程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八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以及总投资6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
不报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及相关政策。
第三章 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编制,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主要技术设计方案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项目投资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要齐全,包括设计报告(说明书)、图纸、投资概算和相关附件。
第四章 初步设计的申报
第十四条 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行文申报;如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附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七条 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的初步设计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功能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初步设计的评估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后,应当遵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组织评估。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初步设计评估,评估重点包括:
(一)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
(二)总平面布置及功能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环境保护、安全、消防、抗震等有关要求;
(三)各有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可行;
(四)外部公用配套设施是否落实;
(五)投资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规定。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评估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评估的基础上,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依法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当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时,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核核减,审核核减后不超过投资估算10%的,可依法予以核定投资概算;审核核减后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初步设计不得拆分审批。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设计方案较原批复的初步设计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四类:
(一)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功能调整引起设计方案变更的;
(二)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设计方案变更的;
(三)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因设计变更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的。
第二十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二)项目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三)重大设计变更材料(设计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
(四)重大设计变更与原初步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概算等)。
第三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概算变化的,应相应进行概算调整;突破原批复核定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落实超概算投资资金来源。
第八章 概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调整。
第三十二条 概算调整文件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 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 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文件;
(三) 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
(四) 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 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 超出原概算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三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省发展改革委再行安排调整概算。
第三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概算总投资70%及以上时申请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三十七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按批复内容建设且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督责任,不得任意减少程序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初步设计管理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施工、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加强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按批复设计施工和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工程施工和概算管理,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初步设计执行和概算控制责任。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超概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
第四十三条 勘察、监理、咨询、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
因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有关行业对初步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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