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概算,是指在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下,初步设计过程中,根据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定额、指标、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计算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投资估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执行投资概算,严格概算审批程序,严控调整概算工作。已批准的概算作为编制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由权限范围内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核定批复。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地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地方审批;单纯购置性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执行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概算文件应包括封面、签署页(扉页)、目录、编制说明和依据、建设项目总概算表、总概算表与投资估算对比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
第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并出具评审(审查)意见,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是否严格执行定额、取费标准及配套计价文件,材料设备价格、各组成部分费用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七条 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经优化后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审批部门根据评审(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复核后一并批复。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执行监督
第九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批复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重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条 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批复和监督责任,加强监管服务,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评估督导,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的概算进行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控制、设备及大宗材料审(定)价、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初步设计批复严格实施项目建设,开展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建设工期在1年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半年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全过程跟踪服务,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在主体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设计单位要做好跟踪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现场监督和造价控制责任,并将对概算执行的监督情况纳入监理记录。
第十五条 其他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的,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
第二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调整概算报告书及相关印证材料,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申请启用预备费报告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定后报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启动预备费。对于预备费不能解决的,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调整,还需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一)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
(二)未超过原概算10%,但调增资金达到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
调整概算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超建设工期发生的投资不列入调整概算范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审批部门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
第二十七条 因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追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作为相关部门开展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具体承担。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民航、铁路项目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航总局、国家铁路局等单位相关概算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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