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交规〔2026〕1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推进公路养护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全省公路养护资质管理系统,推动与交通运输部管理平台、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相关执法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提升公路养护资质服务便利化,管理智慧化水平,推进公路养护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强国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要求,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养护市场活力,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的现代公路养护产业体系,打造全国知名的“苏式养护”品牌,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办理指南并监督实施;
(二)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受理、审核和资质证书的颁发;
(三)健全和维护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系统和相关政务服务平台;
(四)根据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违反国家和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在辖区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结果上报等信用管理工作;
(二)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和核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十条 各序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的从业范围如下:
(一)路基路面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路基路面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二)桥梁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桥梁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三)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四)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不具备本实施细则附件1中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条件表所列企业业绩条件,但具备其他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 申报各类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附件2);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初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
(二)已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同序列高一等级资质的;
(三)已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序列资质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公路养护资质管理系统填报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相应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近3个月的社保材料、所承担的项目业绩材料;
(三)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含注册建造师、会计师、经济师、造价师等证书)、劳动合同、近3个月的社保材料等;
(四)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技术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租赁合同等;
(五)企业符合相应业绩要求的养护工程项目合同、设计文件、交(竣)工验收材料等。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告知承诺表(附件3)和已具备本实施细则附件1中路基路面养护资质条件表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应当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表相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在养护资质管理系统下载相应的电子证照。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资质许可材料的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情况,组织对许可延续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重点审查人员情况。
第二十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依法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应当重新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依法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健康可持续的公路养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以及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企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江苏省养护资质管理系统,更新上一年度从业情况信息报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年度从业情况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信息、企业技术人员信息、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
(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情况;
(四)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应急养护、参与编制养护工程的国家规范或者地方标准、“四新技术”成果应用等,受到通报表扬情况;
(五)受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机制,并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推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试点示范等活动中的应用,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已取得的资质许可予以撤销。
(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
(三)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的;
(四)依法不予许可和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公路养护资质活动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在省外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书面告知其许可机关。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应当依法履职、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对责任单位、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本实施细则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电子证照正本和副本,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19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3月14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交规〔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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