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稳步提升优待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文物、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
第七条 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敬老优待工作程序和相关证件的电子化、便利化。
第八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九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十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有以下优待服务:
(一)免费进入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
(二)免费或者优惠进入公共体育场所;
(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四)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五)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六)就医时,优先就诊、检查、化验、缴费、取药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本条规定的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在推进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和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培训、志愿服务等方式,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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