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2026年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4-28 11:41:16 人看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6年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入河入湖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2026年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入河入湖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登记、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或登记、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自行监测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排查溯源、明确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或市州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明确第一责任主体。

  第六条  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类。工业排污口含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含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入河排污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规模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实行重点管理;原则上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中未纳入重点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河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科学细化管理分类分级要求。

  分类分级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实行精细化、差异化、规范化管理,强化监测监管,提升管理效能。

  第七条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将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技术评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以及政府部门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  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按相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制。

  入河排污口的审批与登记规程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设置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河排污口,不属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位于洞庭湖和长江、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库的;

  (三)位于市州界缓冲区、保留区或者市州界断面所在水功能区的工矿企业排污口和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四)存在市州之间争议的。

  前款规定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开展专家评审、听证、现场查勘等活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  按规定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同步开展或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按照“一本报告、一起审查、分别批复”的原则,一并开展论证。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做好衔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二)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限制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设置入河排污口。严格限制可能影响或干扰国控、省控监测断面正常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位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合理利用既有排污口进行改建或将既有分散的排口整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经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置。涉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在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设置但未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手续且排查整治后市州人民政府确定予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要求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补办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编制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城市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

  开展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全面摸清排污口底数,建立并动态更新问题排污口清单,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实施分类分批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精细化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水功能区的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区域流域内入河排污口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督促按期达标,同时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

  湘江、资江、沅江、渌水和浏阳河等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涉重金属等入河排污口重点监管和整治。

  第十八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入河排污口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执行标准开展自行监测。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的,责任主体应加密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用于环境监管与执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河长日常巡河工作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对入河排污口开展执法检查。

  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求确定监督监测和巡查频次,实行重点管理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和巡查频次应当高于实行简化管理的入河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和巡查频次应当高于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河排污口。水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流域、群众举报或排水感官异常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和巡查频次。纳入全省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的排口可适当减少巡查频次。

  第二十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并建立档案。

  实行重点管理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竖立标识牌、监测采样点和检查井,并鼓励安装或利用现有的排污口视频监控和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实行简化管理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竖立标识牌并具备监测采样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以及标识牌、监测监控设备等附属设施,保障排污通道正常运行,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第二十二条  枯水期或者发生严重干旱、水质严重恶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等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制定管控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

  在汛期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行政、农业农村及排污口责任主体等有关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隐患排查整治,对城镇雨水管、合流管、排渍泵站前置池及农灌渠排水设施等进行清淤疏通。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在前款所列特殊时段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或者控制事故污染源,拦截、导流、分流事故污水并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纳入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重要内容,规划建设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环境感知+智慧监管”的监控网络;实现排污口设置审批、排查整治、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信息的“一网通办、一网通查”;同时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排污口信息化管理水平。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及时将入河排污口“一口一档”相关信息纳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应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在年度环境信息报告中披露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并开展宣传舆论引导。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入河排污口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有权通过举报二维码、举报投诉电话等途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