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含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一般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废料等易腐垃圾。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单独收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煎炸废油、火锅废油、隔油池中捞取的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建设餐厨垃圾相关设施设备,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市)县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规划布局。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执行台账、联单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镇、街道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告知餐饮服务经营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建立餐厨垃圾交付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饲料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养殖场(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相关规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做好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业自律的引导工作,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建立餐厨垃圾交付台账,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处理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理。
水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及处理单位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教育、文广旅、卫健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宾馆、医疗卫生机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学校、宾馆、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餐厨垃圾交付台账,并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运许可的企业收运。
发改、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产业发展)
本市实行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的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完善餐厨垃圾产业生态链。
本市对废弃食用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可实行废弃食用油脂有偿收购,收购价格根据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市场行情确定。
第九条(源头减量)
本市倡导践行绿色低碳理念,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产生者采用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就餐者践行光盘行动、剩菜打包等方式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行餐厨垃圾电子台账、电子联单管理,提升餐厨垃圾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十一条(处理费用)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发改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收取,专项用于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理。
第十二条(收运单位条件)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相关许可证;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处理单位条件)
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二)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服务许可)
从事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许可,许可应明确服务内容、期限、区域等。未取得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的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产生者规范)
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收集、存放、交运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点)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标识清晰和具有信息化识别功能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二)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废物;
(四)与取得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运行规范)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者处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运至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三)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严格执行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化要求,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收运数据应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严格按照许可服务的范围、类别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运行规范)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严格执行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化要求,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当实时接入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台账联单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理实行台账、联单管理,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单位等情况,鼓励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理单位使用餐厨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联单。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理单位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理时应当相互确认,核实联单中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
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文广旅、卫健、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者建立台账、联单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联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粉碎后排放到城镇排水设施、河道等;
(四)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提取废弃食用油脂,往餐厨垃圾中掺水或者混入其他固体、液体;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七)未取得经营性许可或者未按照经营性许可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
(八)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九)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联动执法)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规定使用餐厨垃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干净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密闭存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经许可的单位收运的,分别由市场监管、教育、文广旅、卫健、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台账不完整的,分别由市场监管、教育、文广旅、卫健、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使用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提取废弃食用油脂,往餐厨垃圾中掺水或者混入其他固体、液体或者未遵守生活垃圾其他作业规范、标准及服务合同约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服务许可证;
(七)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对台账弄虚作假或者台账不完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实行联单管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十)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者食品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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