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通辽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最新

2026年通辽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5-21 10:16:38 人看过
2026年通辽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最新通应急发〔2025〕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市本级财政

  2026年通辽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最新

救灾物资

  通应急发〔2025〕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的生活类救灾物资、自治区调拨的生活类救灾物资以及市本级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物资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编制市   

  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救灾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旗两级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救灾物资统一指挥、快速响应、联合行动和资源共享,促进全市救灾物资保障能力整体提升。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模、调拨使用、报废消耗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于8月底前函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需紧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联合下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并按市财政局下达储备购置经费开展收储工作。

  第十条  储备购置经费预算下达后,需调整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计划作出调整并函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调整收储方案。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市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组织完成救灾物资储备的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相关标准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入库验收并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入库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第十三条  检测合格后,储存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检测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做合理损失损耗处理,不计入库存数量。

  第十四条  采购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入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验等必要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章 储备保管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布局要求,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需求和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储备库承储救灾物资。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救灾物资储存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管理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救灾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拨等有关工作,对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适时对救灾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前7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末库存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及其价值、各仓库储备明细,以及上季度物资储备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统计备案。库存物资出现变动时,承储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数据更新。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市救灾物资资产管理,由承储单位严格资产核算入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救灾物资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因非人为因素破坏、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的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物资质量和性能进行检测。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相关物资做报废处理。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组织检测,优先安排调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提供物资储备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承储单位结合近年物资承储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当年经费需求,市财政局依据承储单位测算明细结合年度市本级财力予以统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督促承储单位按照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配备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包括市级储存单位和其他代储单位。救灾物资代储单位日常管理受所在旗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指导。

  第四章 物资调拨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调拨坚持“就近调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调拨分为申请调拨、预置调拨、冬春救助调拨、紧急支援调拨。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拨主要用于应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于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局部地区灾情特别严重的,根据地方物资需求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旗县市区在救灾工作中应首先调拨使用本辖区内储备的救灾物资,本地区救灾物资储备明显不足且难以满足救灾需求时,可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申请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传真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预申请,内容包括:拟申请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并同时报告受灾情况和救灾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后,提出救灾物资调拨初步意见,同时,预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初步意见,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正式书面上报申请调拨救灾物资请示。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地区救灾物资情况,申请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分配方案和联系人等。

  (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调拨救灾物资的正式申请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

  (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通知相关承储单位组织物资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八条  预置调拨是指根据天气趋势和灾情研判,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预先调拨救灾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预置调拨方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冬春救助调拨是指为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调拨救灾物资支持有关地区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冬春救助调拨方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旗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发出调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出库,物资接收地区有关部门主动对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条  紧急支援调拨是指通辽市外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排部署,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支援灾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紧急调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沟通对接物资支援事宜,了解灾区需求,确认物资接收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物资需求和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提出救灾物资紧急支援意见。同时,预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调拨准备。

  (三)市应急管理局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调拨指令。

  (四)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紧急调出程序,通知相关物资承储单位组织物资调运。

  第三十一条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下达调拨指令,7日内补办书面指令。

  第三十二条  物资运抵当天,接收地区有关部门应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对接收物资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市级救灾物资的,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应在3个月内按照调拨物资技术标准购置归还全新物资。

  第三十四条  申请调拨、预置调拨、冬春救助调拨的运输和搬运装卸等由物资接收地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物资接收地区负担。紧急支援调拨所发生的费用由发运物资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垫付,按照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据实核销。

  第五章 发放和回收

  第三十五条  已调拨的救灾物资(以下简称调拨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归属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发放使用调拨物资时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规范有序、去向清晰。

  第三十六条  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各类帐篷、大型照明设备、发电机组等可重复使用的物资;非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发给群众使用的被褥、毛毯、枕头、睡袋、衣服、鞋帽、手套等被服类和折叠床、折叠桌椅、取暖设备等生活消耗类物资。

  第三十七条  调拨物资的回收应本着“科学使用、合理回收、节约资源、提高效能”和“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八条  调拨物资使用结束后,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对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回收类物资进行归集、清洗、消毒、整理后,连同未使用物资一并移交救灾物资承储单位登记入库。有明确要求的物资,应送达指定承储单位储存。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使用后的非回收类物资或破损严重无法继续使用、回收成本高于原值的回收类物资,不再进行回收。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

  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除用于自然灾害救灾救助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