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8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7 号
《黄冈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属地管理、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场所的用地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在房屋建设中的推广利用,对房屋建设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和分类处置。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建筑垃圾应当送往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产生、处置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依法报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方案应当包含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单位基本信息,运输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及处置时间、费用等内容。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原核准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以及下列规定分类利用: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
(二)工程泥浆,经沉淀、晾晒、脱水干化等固化处理后用于工程回填,或者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利用;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利用。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应当通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为责任人;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住宅小区,或者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属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的,管理单位、经营单位或产权人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袋装定点投放、集中清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承担。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保持整洁,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三)将装修垃圾委托给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贮存设施、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收集点。
第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
(二)出口道路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拆除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监管平台;
(五)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收集,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六)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等防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工程竣工或者房屋拆除后,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完毕。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配备密闭标准厢体、喷涂车辆标志,配备可与城市管理监管平台相连接的定位跟踪装置,接受统一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行驶;
(三)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四)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并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建筑垃圾;
(五)确保运输车辆的装卸记录仪和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正常使用;
(六)不得向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分包或转包承运的建筑垃圾;
(七)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二)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垃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三)采取必要的降尘、降噪、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保证相关设备、设施装置完好并正常使用;
(五)记录进入场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六)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确保离场车辆清洁;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综合利用等相关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龙感湖管理区、白莲河示范区以及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乡镇、农村区域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