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民〔2026〕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以下简称“等级评估”),充分发挥等级评估工作引领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等级评估,是指由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三条 等级评估应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成立评估委员会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工作,具体评估事项可由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有相应职能的直属单位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分为5个等次,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二章 评估指标
第五条 等级评估指标由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五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党的建设30分、基础条件10分、内部治理25分、工作绩效25分、社会评价10分。
第六条 党的建设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决策、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组织按期换届、落实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参加党务工作培训、党建活动场所和经费保障,以及社会团体带动会员单位抓党建等内容。
第七条 基础条件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来源的合法性、依法产生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人员配备、章程制(修)订与核准、登记事项依法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等内容。
第八条 内部治理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管理、按章程规定换届、民主决策议事;负责人职数配备、任职履职述职和退出、名誉职务设置和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内部管理(会费、人事、资产、财务、证书、印章、档案、信息公开等)、矛盾纠纷化解;业务活动开展(遵守法律法规、重大事项报告、节庆展会论坛、评比达标表彰、募捐和接受捐赠等)等内容。
第九条 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层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国防建设、河湖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公益和慈善服务;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提供行业咨询、制定团体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政策规划、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引领行业发展;制定行约行规、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调解行业纠纷等内容。
第十条 社会评价评估指标,主要对社会组织受表彰奖励、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社会组织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由社会组织自行提供,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认定;行政处罚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社会形象情况,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舆情检测、民意测评和会员(单位)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应组建评估专家组,具体负责评估材料审核、实地评估、复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1日前,制定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本年度等级评估工作的工作目标、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及专家组组建、信访举报处理等事项。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公开发布关于开展本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公告,明确评估对象的资格条件、申报时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需要报送的参评材料及报送时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且未参加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不满1年的。
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前4年内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一次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评估时正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体承担等级评估工作的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组织评估专家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对其提供的参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情况,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赋分,出具等级评估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等级评估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初步评估等级并公示。评估分数达到90—100分为5A级、80—90(不含)分为4A级、70—80(不含)分为3A级、60—70(不含)分为2A级、50—60(不含)分为1A级。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对初步评估等级有异议的,相关社会组织可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另行组织专家通过听取社会组织陈述、核实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出现信访举报的,由民政部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统一发布评估等级公告,向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对公示期间有异议和出现信访举报的社会组织,依据复核、信访处理结果,视情作出评估结论、公告或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评估管理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评估工作管理。参与评估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严守与评估工作相关的秘密,不得接受评估对象及相关人员宴请和馈赠,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有关培训、辅导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调查结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等级评估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评估等级管理。对获得4A级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跟踪评估。对因提供虚假材料、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涂改、伪造和出租出借等级证书或标志,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年报,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组织,应进行核查评估。对经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发现评估等级与事实不符或发生变化的社会组织,应视情调整其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告。被调整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并换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的,由民政部门公告原证书和牌匾作废。调整后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按原评估等级有效期剩余时间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评估结果管理。对获得3A级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督促其将评估等级牌匾悬挂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允许其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对外出示。同等条件下,支持其优先获得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扶持、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优先作为评先树优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监管的比例和频次。
本细则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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