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数字〔2026〕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培育壮大我省数据产业,有序开展全省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的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6类企业。
第三条 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原则,充分落实“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最大化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申报入库的企业应当从事下列一类或多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满足相关能力条件:
(一)数据资源企业。凭借行业领先或资源优势,依法依规掌握大量或关键行业类、互联网数据资源,对其合法获取的数据通过开发利用、数据治理等方式自行或对外提供数据资源支持的市场主体。其中,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应具备一定规模,互联网平台应具备一定数据采集、分析能力。
(二)数据技术企业。围绕数据采集汇聚、标注加工、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环节,提供算法工具、系统工具或产品化解决方案的市场主体。
(三)数据服务企业。面向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交易撮合、合规服务、数据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非技术性平台运营、中介服务或增值业务的市场主体。
(四)数据应用企业。聚焦一二三产业及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创新开发利用企业或行业沉淀数据、公共数据,赋能生产、生活以及城市治理模式创新的市场主体。
(五)数据安全企业。面向数据大范围、高速度、高通量流通安全保障,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与可信流通利用管理、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
(六)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围绕数据高效流通利用、安全可信交换,提供网络设施、算力设施、流通利用设施等一系列硬件产品、服务解决方案的市场主体。
第五条 申报入库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原则上申请入库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如符合其他条件且获得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推荐,可按程序申报。
(二)企业具备从事数据相关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人才和技术支撑等。除数据资源企业外,其他类型数据企业应拥有相关项目业绩,其中,数据技术企业应取得数据类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或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三)企业法人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六条 数据企业入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开展:
(一)主动发现。山东省大数据局根据入库条件,通过动态监测初步筛选全省数据企业,并向各市数据主管部门下发属地数据企业初筛名单。
(二)企业申报。以“邀约制+自主报名”为主要方式,各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
(三)市局推荐。各市数据主管部门核实县(市、区)提交的企业申报信息,统一推荐至山东省大数据局。
(四)入库公示。山东省大数据局审核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登记入库,颁发数字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属地市级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查证无问题后按流程登记入库。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山东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全省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组织开展数据企业动态发现工作,分批次做好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定期公示数据企业入库名单。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做好属地数据企业入库工作,宣传、引导、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申报入库。鼓励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创新企业支持政策,推动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第九条 入库数据企业经所在地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线更新入库相关信息。
第五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数据企业给予下列培育扶持措施: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相关资金、各类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申报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省级“算力券”奖补、数据基础设施项目专项奖补、“数据要素×”创新应用项目等奖补政策。
(四)面向数据企业遴选发布数字化应用场景和机会清单,鼓励数据企业参加“数据要素×”大赛、典型案例征集等活动。
(五)支持数据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监管、医疗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地理空间等重点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支持中小企业用数创新。
(六)鼓励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建设,集聚各类优势资源,支持构建有利于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
(七)组织银企沟通对接活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数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等金融服务。
(八)支持数据企业依托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加大紧缺型、引领型高端人才引育力度,支持数据企业人才参加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支持数据企业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具备条件的推荐备案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九)构建政策工具箱,梳理数据企业相关支持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定期推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入库数据企业在申报或经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入库资格并予以公示,2年内不得申报数据企业入库。
(一)在申请入库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应当取消入库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已入库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所在地数据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山东省大数据局结合实际为企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或取消其入库资格。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的,一经发现,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数据企业入库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本部门数据企业入库培育工作职责,相关工作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入库工作,应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界定的数据企业准入类型与业务领域,拟申报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实际,申请相应的企业类型入库,山东省大数据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