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5〕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突发事件提示类信息发布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 预警信息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二章 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分类管理”是指承担相关预警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警信息的制作、审核和签发工作。
“分级预警”是指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明确其级别,并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发布。
“平台共享”是指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通过共享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规范发布”是指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明确发布单位、发布内容、发布策略等。
第七条 海南省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和各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单位)承担本级本行政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职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省级预警发布单位建设管理,市县级预警发布单位管理维护。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卫生健康、水务、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为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审核、发布流程、评估检查等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相关业务系统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衔接,实现集约、精准发布;非涉密和敏感的突发事件监测数据应当与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共享。涉密和敏感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行业部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审批流程,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的预警信息按程序报批。审签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预警信息要素(参照第五条)及制作人、审签人等。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经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严格审核。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清单动态管理制度。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梳理本行业预警信息发布内容,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统一纳入本级预警发布清单规范管理。未纳入清单但确需临时发布的,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预警发布单位对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发布工作,并及时纳入清单。
第十一条 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通过预警发布单位对外发布,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市县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还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发布预警信息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时,还应当向本地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视情进行全网发布。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十二条 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预警发布单位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预警信息发布策略并及时备案。发布策略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设定,并提交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预警发布单位备案,发布策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签发人、预警研判部门、业务联系人、预警类别、预警级别、签发权限、主要发布手段、拟发布人群范围等。发布策略如有调整应及时备案。两个及以上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单位)制定发布策略并备案。
第十三条 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规定审批后,由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其他互联互通系统平台向预警发布单位推送。
向防御重点单位、目标人群等特定对象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与预警发布单位保持沟通,及时做好发布对接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整合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政务微信和微博、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渠道,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渠道畅通,实现快速有效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具备条件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团体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等平台播放预警信息,并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协调其他公共平台多途径、多手段传播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海上作业点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级别发生变化时,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及时解除需要解除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参照预警信息发布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省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两个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由省级预警管理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省外发生的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省的,有关部门应视情况组织会商研判,分析事件发展势态,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审批和发布流程。
第十七条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有效发布。
第四章 预警响应与动员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本级预警发布单位对接,确保及时、准确接收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应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反馈预警响应情况。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及时将预警信息等传播到辖区内群众,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团体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正当途径获取预警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二)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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