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民规〔2026〕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精神,完善科学分类、精准识别、分层保障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精准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对象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自身残疾或重病、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符合死亡或失踪情形的儿童。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或医保部门对居民医保特殊重大疾病的规定等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重病,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儿童。包括: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且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的儿童;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免疫治疗的儿童;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且长期接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慢性肾脏病4期、5期非透析治疗的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接受手术、介入治疗或长期服药治疗的儿童;患有高风险颅内良性肿瘤,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的儿童;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且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免疫抑制治疗、替代治疗、规范输血治疗、去铁治疗或长期支持治疗的儿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且长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疗、激素治疗等针对性治疗的儿童;以及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且持续接受针对性治疗的其他患病儿童。
(五)社会救助对象中的儿童。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长期在外流浪儿童,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监护风险较高的留守儿童,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以上父母是指生父母和确立合法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已实际执行满6个月;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是指患病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政策规定报销后,剩余由个人直接承担的费用。
二、规范认定程序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依申请办理,严格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执行。
(一)线上线下申办。畅通线上线下申办通道,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引导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通过“苏服办”移动应用端或“江苏智慧民政”微信小程序线上提交申请(相关申请补充材料清单见附件1)。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受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亲属代为提交申请。
(二)完善信息查验。对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查验儿童监护情况、儿童和父母重残或重病等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以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三)优化工作环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组织村(社区)儿童主任和儿童社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儿童困境情况,填写《困境儿童入户调查报告》并作出查验结论。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再设置公示环节。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查验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凡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计发基本生活补贴。
社会救助对象中的儿童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在“苏童成长”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关爱帮扶对象档案;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通过自主申请、强制报告、数据共享等方式,在“苏童成长”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关爱帮扶对象档案。
三、夯实基本生活保障
(一)明确保障标准。父母监护缺失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和6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或法定抚养义务人(监护人)为特困人员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父母均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按照当地父母监护缺失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和一级、二级残疾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对重残、重病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由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担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参照当地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提升保障质效。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各地结合当地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合理确定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规定。对纳入保障后仍有困难的儿童,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补充帮扶。
(三)加强政策衔接。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四)强化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进出有序、精准保障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及困境变化情况,深入开展复核查验工作。困境儿童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残疾孤儿除外),查找到失踪、失联父母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满3个月的,儿童或其父母重残、重病情形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相关动态管理情形见附件2),自次月起终止发放。为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前,县级民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困境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使用协议书》,明确困境儿童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加强政府监督。
四、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强化民政部门牵头作用,合力推进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地落实。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困境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快立快审。人民检察院为困境儿童维权提供便捷途径,监督涉困境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受理困境儿童父母失联报警,加大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困境儿童保障经费。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地医疗机构按照疾病临床路径和诊断标准对困境儿童及其父母重病情形予以诊断认定。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涉案家庭中的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困境儿童情形的,应通过信息共享或书面函告等方式,及时将涉及儿童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踪)、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失联、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即将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信息,通告儿童户籍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地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联协助属地民政部门开展信息查询、动态复核,为困境儿童保障审核查验、动态管理提供支持。
(二)健全监测预警主动发现机制。各级民政部门统一使用“苏童成长”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功能,常态化监测预警可能符合困境儿童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信息和已纳入保障但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信息。县级民政部门督促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限内对预警信息开展核实、更新及处置建议提报等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全面落实“一月一联、一季一访、一年两排”制度,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困境儿童,动态跟踪已保障儿童的变化情况。经基层儿童工作人员政策宣介后,儿童监护人明确表示不愿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工作人员填写《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知情同意书》,记录监护人意愿、政策告知情况及走访时间、人员等信息,确保特殊情形处置有据可查。
(三)健全“一事一议”工作机制。对现行救助保障政策暂无法覆盖、经调查确有实际困难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困难情形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与县级民政部门会商一致后,启动“一事一议”认定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填写《困境儿童精准保障“一事一议”申请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题会商且无异议的,及时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我省既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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