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财规〔20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南京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21〕1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公共文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面向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创新需求,支持南京市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研能力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提升科技创新产出效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注重绩效、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实施细则;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职责: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项目安排建议;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监管项目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项目检查、评估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区(江北新区)财政部门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下达资金;指导同级科技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区(江北新区)科技部门职责:负责本地区(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并专账核算,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以及其他与项目组织实施有关的工作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十条 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相关支持条件及范围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研究计划。主要用于支持科学发现。包括联合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等设立面向基础研究的研究基金,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市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根据国家、省有关批复,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纪要,以及合作协议等,结合项目实际给予支持。
(二)重点研发计划。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包括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国际及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外国人才引进等,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根据项目申报、立项等情况,结合预算安排给予支持。
(三)成果转化计划。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在宁转移转化。包括支持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南京)建设,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成果示范推广、技术经理人培育等。根据成果价值或服务绩效等,经专家评审后给予支持。
(四)创新生态计划。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生态优化。包括科技企业培育、科创载体培育、科技服务业发展、创新券联动、区域创新合作和科创大赛等。根据认定、评审等情况,结合预算安排给予支持。
(五)其他。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市科技局等负责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地方共同支持的项目等。根据国家、省有关批复,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纪要等,结合项目实际给予支持。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具体工作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依据相关程序完成资金下达。
第十五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当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调整情况与绩效管理挂钩。
第十六条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可开展“经费包干+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及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不同类型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绩效指标,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应按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监控和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要求,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和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优化和管理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各类项目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第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