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最新

2026年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6-16 11:32:28 人看过
2026年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最新(2025年12月24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26年4月1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和特色,促进桓仁大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6年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最新

大米保护

  (2025年12月24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6年4月15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和特色,促进桓仁大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桓仁大米的种植、加工、销售、品牌保护、文化传承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桓仁大米,是指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范围内,选用京租、稻花香等适生优质粳稻品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桓仁大米》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种植和加工,符合该标准的感官、理化、安全等质量指标要求,并具有特定香味、口感等独特感官特征的大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桓仁大米产业发展纳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产业统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桓仁大米产业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良种繁育推广、种植技术改进、溯源体系建设、绿色防控体系构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信息平台搭建、品牌建设和稻作文化挖掘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桓仁大米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种植技术,指导生产者按照桓仁大米标准进行种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桓仁大米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桓仁大米的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一)依法保护森林植被,维护水源涵养功能;

  (二)加强浑江、富尔江、大雅河、大二河等主要水系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灌溉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严格保护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黑土地保护,推广科学施肥、用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四)保护稻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京租稻”等传统特色品种和优质适生粳稻种质资源的选育和提纯复壮,定期发布推荐品种目录,引导种植结构调整。

  鼓励科研机构、种子企业与本地生产者合作,选育、引进、推广适合自治县地域特点、优质高产、抗逆性强、市场前景好的水稻优良品种。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和推广,鼓励桓仁大米生产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分级体系,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桓仁大米标准化种植技术规程,并加强对种植户的技术培训,提供田间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种植技术。

  第九条 从事桓仁大米加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收获的粳稻谷为原料;

  (二)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添加任何未经许可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剂;

  (三)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桓仁大米地方标准;

  (四)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清晰标注产地、品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桓仁大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桓仁大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加大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提升桓仁大米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符合条件的桓仁大米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依法打击侵犯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桓仁大米的品牌形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侵犯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一)擅自使用、复制、仿制或者伪造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在非桓仁大米产品上使用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三)将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者包装的主要元素使用,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为桓仁大米的;

  (四)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加工的大米产品,使用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五)在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或者网络平台等媒介中,使用与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案、名称等,误导公众的;

  (六)其他侵犯桓仁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权利,损害品牌声誉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品种改良、绿色种植、智能加工、营养健康等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推动建立桓仁大米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或者联盟,提高产业的科技水平和整体竞争力。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桓仁京租稻栽培系统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优势,深入挖掘“京租稻”等传统品种的历史渊源、种植技艺、民俗传说等文化内涵,制定并实施相关保护与发展规划,推动桓仁大米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托桓仁大米产区建设农业文化遗产观光基地、研学体验基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开发“稻田旅游”“农耕体验”等文旅项目,引导和推动将桓仁大米文化元素融入县域旅游线路、文创产品开发,提升品牌附加值。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桓仁大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技术、品牌和市场服务,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桓仁大米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对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