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事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人社发〔2026〕2 号
贵安新区社事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综保区应急管理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治理欠薪工作专班:
为强化社会力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事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力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发现、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做好举报奖励金的审核、发放工作,鼓励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二章 受理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非法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三)非法使用童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五)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六)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七)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线索具备下列条件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有明确的违法主体;被举报的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事先未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或者未经新闻媒体曝光的;被举报当事人未在全国、全省欠薪平台投诉或网络留言、现场投诉等其他渠道被反映的;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案件依法办结的。
第三章 受理方式与流程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机构举报。举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包含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电话、邮箱);
(二)被举报主体明确信息:单位名称或工程项目名称、经
营地址或工程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违法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记录、劳动合同(或未签合同证明)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机构收到举报的,除应由本级负责受理核查的外,其他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受理核查并反馈结果。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建立举报受理专人负责制,安排举报受理专人做好举报线索登记、分派、转办、归档、备案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和流转,并将核查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举报人提供举报线索要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金额与标准
第八条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以下三类标准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奖励 3000 元情形
1.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被立案查处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涉嫌犯罪,被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
3.非法使用童工的。
(二)奖励 500 元情形
1.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
2.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开展业务的;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三)奖励 200 元情形
1.拖欠劳动者工资超过 3 个月以上的;
2.连续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10 人以上的;
3.拖欠劳动者工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4.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5.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应由本机关受理的举报奖励的受理、核查、审批及资金发放,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多人对同一线索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先举报人。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线索的,只奖励一次;对同一违法行为联名举报的,只对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并报告的违法线索;
(二)劳动者仅为维护本人单一劳动权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投诉;
(三)劳动者举报事项涉及维护本人劳动权益的;
(四)已提请司法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事项;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 2 年的;
(六)系被举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七)系拥有被举报用人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八)系负有监管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九)匿名举报或者违法行为受害人系举报人近亲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为使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线索透露给他人。
经查实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奖励审批与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 举报案件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具体承办机构应自案件办结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举报奖励初审程序,填写《贵阳市劳动保障重大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审批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举报材料及《立案受理通知书》;
(二)案件核查材料(调查笔录、证据清单、违法事实确认书等);
(三)法律文书;
(四)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务处室收到初审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审核奖励资格与金额,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同级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具体承办机构在 5 个工作日 内制作《贵阳市劳动保障重大线索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收到《奖励通知书》后,3 个月内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具体承办机构审核账户信息无误后,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奖励,逾期未提供账户信息或账户信息无效导致无法发放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具体承办机构在《奖励审批表》 中注明“放弃奖励”,留存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台账,详细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主体、违法事实、查处结果、奖励金额、发放情况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具体承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材料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单位或无关人员;案件核查过程中,需向被举报单位核实情况的,不得透露举报人信息;因工作需要公开举报案例的,需隐去举报人个人信息,并事先征得举报人书面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权益受损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编造查处结果,违规发放奖励的;
(三)贪污、挪用、截留举报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干扰案件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举报的事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超过查处时效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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