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4日鹤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固体废物、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理、集中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充分利用,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将建筑垃圾管理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求,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装修垃圾管理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营商、水务、林业和草原、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按照规定实行联单管理,实现相关管理信息共享,推进建筑垃圾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采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措施、目标等,明确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以及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向属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在施工现场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分类收集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固体废物。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并清洁路面。
第十三条 实行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自治组织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村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由该单位负责;
(四)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按照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设置规范设置装饰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范投放;
(二)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三)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将装饰装修垃圾袋装收集,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
(三)不得将装饰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和运输管理台账,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二)车辆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丢弃,不得超载、超限、超速行驶;
(三)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当进行清洗,禁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四)车辆配备行驶记录、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容量进行作业和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对堆体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体内水位等情况的监测,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第十八条 鼓励经营主体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县处置补偿机制,推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处理、反馈,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一、官方指导价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具体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中心城区有电梯住宅:一级1 00元 平方米·月;二级1 30元 平方米·月;三级1 6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90元 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 60元 平方米·月;二级0 85元 平方米·月;三级1 1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35元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