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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8-06 08:43:04 人看过
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最新(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最新

202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最新

  (2025年1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牵引,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和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开发区的综合评价等工作;科技、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组织申报、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经济事务实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修改、实施开发区产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组织实施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和创新创业制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工作;

  (五)建立企业诉求受理、反馈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

  (六)负责开展开发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七)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八)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和开发区承接能力,将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赋权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对不适宜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经济管理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区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理顺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逐步剥离开发区教育、卫生、民政救助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负责开发区相关执法活动,也可以根据开发区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建立健全开发区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和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对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

  开发区应当加强资产和债务管理,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和稳健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统一规范统计口径、指标范围等内容,加大数据共享应用。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可以自主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实行人员聘用制、竞争上岗制,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按照有关规定有序流动。推进开发区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符合政策规定、发展实际的薪酬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推行“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运营管理,推动形成市场主导、政府支持、高效运转的管理运营体制。

  开发区设立运营公司的,应当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的原则,推动运营公司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市场化服务。

  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运营公司出资人职责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分级分类设置考核指标,重点评价增量增幅和质量效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位以及干部使用、薪酬绩效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开发区总体要求、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方向、保障措施等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开发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和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开发区内通过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以及“标准地”等供地方式,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

  支持开发区依法依规处置开发区闲置土地,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储备、协议置换、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开发区道路、供气、供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以及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智能微电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打造绿电园区、零碳园区、智慧园区。

  第十八条 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设立自治区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自治区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

  退出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开发区,可以按照自治区级开发区进行管理。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坚持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发展方向,根据功能区定位、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合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集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立足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巩固延伸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科学布局未来产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主导产业上下游引进和建设项目,延长、补齐、做强产业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构建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开发区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打造智慧供应链,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融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和产业科技创新联合体等,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发展研发设计、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中试验证、科技金融、人力资源、物流与仓储等生产性服务业,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创新平台提供场地、基础设施等,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创新要素集聚。支持企业建设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支持开发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吸纳转化技术成果,组织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动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降碳改造,促进开发区产业绿色转型。

  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和资源节约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推广水资源综合利用、能源循环利用和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发区发展与安全,推进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模式,通过专业化招商、市场化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向开发区集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发区通过托管运营、“飞地经济”等模式,开展跨区域合作共建。支持开发区之间跨区域流转招商引资项目,双方协商确定协同投入、指标核算、成本分担和收益分成等事项。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体制创新、规划编制、要素保障、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推行帮办、代办制,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推动开发区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节能降碳等管理和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支持开发区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下,探索合作设立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丰富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在开发区设立服务窗口,促进金融机构为开发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教育、技能培训等人才服务平台。支持开发区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为开发区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依法集体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依法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符合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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