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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武汉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8-07 10:42:17 人看过
2026年武汉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最新(2026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令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工作,健全超大城市数智化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

  2026年武汉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最新

2026年武汉市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暂行办法最新

  (2026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令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工作,健全超大城市数智化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网统管”工作。

  本办法所称“一网统管”,是指依托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健全城市运行管理平台,通过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构建全市一体化数智化综合性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实现全域态势监测、智能风险预警、统一指挥调度、事件闭环处置。

  第三条  “一网统管”工作遵循需求导向、应用牵引、数智赋能、整体协同、集约共享、安全可控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一网统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一网统管”工作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一网统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托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做好属地“一网统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一网统管”工作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城市运行相关数据资源归集治理和重要应用场景建设。

  社会工作、网信、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场监管、园林和林业、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一网统管”相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推进本单位“一网统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一网统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推进和工作指导。

  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智慧高效治理体系和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建设,拟定全市“一网统管”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工作机制,构建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体系,促进“一网统管”场景应用,承担城市运行日常值守、态势监测分析、事件处置协调等工作。

  区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一网统管”的上下联通和资源整合,融合值班值守、应急联动、市民服务热线、政务信息化、网格管理服务等工作机制,构建区、街道(乡镇)一体化的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及事件中枢,统筹开展事件编目、业务事项梳理,优化多跨(跨区域、层级、领域)事件闭环处置流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依托基层综合执法、网格管理、社区自治等机制,推进基层治理问题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第七条  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城市运行管理体系以及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网格、小区、楼栋七级应用体系,健全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城市运行管理模式。

  第八条  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按照共建共享共用要求,整合各部门和单位业务系统,优化升级集监测预警、分析研判、综合调度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化城市运行管理平台。

  各区应当结合实际建设区、街道(乡镇)一体化的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与市级平台深度对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第九条  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设定市区融合的城市运行数字体征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加强对城市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监测。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类分级设置城市运行体征指标和相关预警阈值,按照规范要求接入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加强物联感知数据汇聚,提升动态监测预警能力。

  第十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的编目、归集、治理等工作,依托市一体化数字资源平台为“一网统管”提供数据支撑。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数据共享标准规范做好公共数据资源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保障城市运行管理高效畅通。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城市安全、城市管理、城市建设、城市发展等领域“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并整合接入城市运行管理平台。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城市运行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一网统管”应用场景的规划、立项、建设、验收、评估全周期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一网统管”工作,发挥市民服务热线、政务门户网站等信息收集作用,拓宽参与渠道,探索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和运营,培育产业生态,加强数据共享。

  第十三条  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感知、监测、研判、预警、处置、评估全流程闭环处置工作机制,提升精准感知、态势分析、智能决策、指挥调度、高效执行等治理能力。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开展数字化履职,建立事件分类分级处置机制,推进单一事件归口办理、跨部门事件协同处置、重大事件专项处置,推动各类事件高效协同处置。

  第十四条  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平时、急时双轨运行机制。

  平时状态通过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协调整合城市运行实时数据,监测分析城市运行态势,及时报告并分发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协同处置、反馈情况,实现多跨事件的线上调度。

  急时状态通过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协助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重大事件综合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指挥调度要求进驻城市运行管理机构,服从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公共服务“一网通享”的融合发展,依托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体系,围绕数据、场景、系统,推动“三网融合”、协同联动,提升超大城市数智化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一网统管”在推进长江经济带、武汉都市圈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在制度建设、技术应用、场景开发、数据开放、人才培养等方面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一网统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日常监控、应急处置等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一网统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网统管”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平台建设、场景开发、数据治理、运行维护等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网统管”工作需要,加强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育和保障机制,提升数智治理能力。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一网统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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