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条例 > 2026年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最新

2026年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8-07 11:23:32 人看过
2026年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最新(2026年7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2026年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最新

2026年广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最新

  (2026年7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 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残疾人康复和相关监督、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协调解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四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

  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残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康复及融入社会。

  第五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开展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核心知识。

  第七条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利用残疾预防日等宣传节点组织专题宣传,推进社区、家庭预防教育。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0—6岁儿童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孤独症等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

  第九条 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针对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减少因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及次生灾害事故、农产品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导致的残疾发生,并将残疾预防有关信息以及相关事故、事件中涉及伤残风险的信息,及时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共享。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应当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开展残疾趋势研究,对残疾预防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改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支持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康复机构与其他康复机构开展合作。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更新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公益性康复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其他康复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者经营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体系,出台特殊教育政策,合理布局特殊教育资源,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和孤独症学生(以下简称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残疾学生特殊教育需求,合理编制生均公用经费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开办附设特殊教育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康复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网络,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推动建设残疾人友好医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双向转诊转介工作机制。

  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线上巡诊、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日间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协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教育机构通过共同研究、服务示范、技术指导、联合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合作,推进医康教融合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医康教融合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社区康复服务应当便利、及时、有效,可以包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文体娱乐和运动功能训练、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残疾人及其家属康复知识培训、居家康复指导、心理服务等内容。

  鼓励开展自助互助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应当真实、全面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加强规范化建设,不得对康复效果、客户评价、曾获荣誉、合作单位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并建立康复档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康复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残疾人联合会选择基本康复服务提供机构时,应当对康复机构的管理水平、业务规范、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

  残疾人康复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经费标准。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

  第十九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省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儿童、少年和成年人的康复需求制定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并根据国家有关目录和我省实际适时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目录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实施高于国家、省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残疾人原则上在户籍地申请和享受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康复服务对象扩大到持广东省居住证的残疾人。

  第二十条 实施基本康复服务可以采取补助、补贴、救助等措施。补助、补贴、救助的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一)发放货币;

  (二)提供辅助器具实物配置或者货币补贴;

  (三)指定康复机构提供免费或者优惠康复服务;

  (四)补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部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0—6岁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康复救助的范围扩大到0—17岁残疾儿童、少年。

  残疾儿童原则上在户籍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救助对象扩大到持广东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确定补贴标准,通过实物配置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保障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需求,对残疾儿童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范围及基本标准,由省级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健全完善考核管理机制。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城市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策措施时,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范围,将康复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中以及与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康复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康复机构中具有康复医疗相关资格且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康复医疗人员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地方实际,开发残疾人康复有关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技能竞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科技助残工作,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促进先进、适宜技术及产品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可以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科研及辅助器具研发纳入科技计划和项目。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技工院校加强重点助残科技专项攻关,促进助残科技研发创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严正申明:未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本站出处链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近日有不法分子严重侵犯本站权益,已走法律程序!
  •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1-11-30

     2022年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

  •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21-12-01

      202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正全文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21-12-01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全文】  (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

  •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全文】  (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

  •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12-01

      2022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全文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

  •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

    2022-01-15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2最新(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章投票选举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2022-01-15

    2022年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全文(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网络虚假信息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网络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22-01-1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全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

    2022-01-18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2修正(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

    2022-01-18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2最新(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和治安管理第三章消防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

    2023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全文】(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订【全文】(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

  •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最新版【全文】(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新法规(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前期物业第四章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规范物业管理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2最新(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

  •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

    重庆物业费收费标准2025年新规定一、官方指导价范围根据《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具体住房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如下:中心城区有电梯住宅:一级1 00元 平方米·月;二级1 30元 平方米·月;三级1 6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90元 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一级0 60元 平方米·月;二级0 85元 平方米·月;三级1 10元 平方米·月;四级1 35元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