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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8-07 13:34:22 人看过
2026年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最新(2019年10月31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5年8月2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第四

  2026年鄂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最新

现代物流

  (2019年10月31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5年8月2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建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现代物流业的规划建设、培育发展、服务保障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通过现代经营管理方式,应用先进技术设备,连接生产与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综合性服务的复合型产业。

  第四条 现代物流业发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安全韧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现代物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促进物流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物流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培育国际国内物流市场主体,推进铁路、水运、公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组织、调度、运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数据、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鼓励物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障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互衔接,统筹现代物流业发展与安全。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负责推动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包括物流枢纽、物流通道、配送网络等内容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物流枢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物流多式联运体系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花湖国际机场和三江港多式联运相关基础设施,构建铁路、水运、公路、航空一体化多式联运体系。

  健全多式联运制度,加强设施衔接、信息共享、标准协同、安检互认,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在票据单证、定价计费、责任识别、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统一管理,鼓励创新托运、收费、认证一单到底等服务方式。

  第十条 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快递投放点设置,支持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配送节点,完善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

  鼓励物流企业完善集散和服务网络,支持设立前置仓、异地货站、配送中心、海外仓,增强物流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物流发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物流发展,建立多层次低空物流枢纽体系。

  物流发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探索中、大型载货低空航空器在运输机场异地货站、江海航运物资补给中的应用。

  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第十二条 物流发展主管部门和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物流领域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

  第十三条 鼓励物流企业、物流园区推广使用无人车、无人装卸等技术装备,加强仓储、配送、运输智能一体化、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依托航空物流枢纽打造物流信息组织中枢,推进产业协同数据融合。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接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综合保税区申报与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促进产城融合,支持高端制造业、大健康产业、现代服务业、航空配套等产业发展,完善低空经济产业生态,推动临空经济、低空经济协同发展,加速资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动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第三章 现代物流企业培育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物流产业生态圈培育,依托花湖国际机场和葛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引进国内外供应链龙头企业和综合物流服务商,支持航空物流企业与重点货源生产企业、电商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延伸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向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转型,重点培育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产销协同型供应链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

  支持现代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化、智能化服务,提升供应链效率,促进物流企业与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贸企业等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申报认证省、国家等级企业。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创新物流组织和服务模式、供应链再优化等方式转型升级。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物流集团,支持物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完善货物集散、存储、转运等多种功能,优化物流组织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带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物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国际快递等国际物流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推动国内外物流企业在本市建立区域物流集散中心和分拨中心,支持商贸流通、电商、物流等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境电商集货中心。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推进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打造开放性智慧冷链物流平台,支持建设集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冷链服务市场。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医药、农产品等领域冷链物流企业发展,鼓励大型医药批发企业提供社会化医药物流服务,培育壮大第三方医药、农产品物流企业,提升专业化冷链物流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推广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监督物流企业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支持物流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制定和实施更高企业标准。支持物流企业对仓库、配送中心、配送网点等物流设施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一)邮政管理等部门指导物流等企业建立和完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二)商务部门支持发展共同仓储、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三)交通运输部门鼓励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碳环保运输车辆、港口以及船舶设施设备;

  (四)科学技术部门支持物流企业开展绿色物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优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避免过度包装;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禁止使用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流业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建设;

  (二)物流网络与供应链体系建设;

  (三)航空港等区域物流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四)物流人才培育与引进;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核心企业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利用物流技术、物流品牌融资。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物流仓储用地。对纳入规划的物流仓储用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变更用途。

  第二十七条 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按照人才引进政策落实待遇。

  完善现代物流和供应链专业人才培养体系。鼓励物流企业、行业协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开展物流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流机制,完善应急物流设施布局,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作用,提升应急物流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现代物流业区域协同发展,重点推进鄂州与周边城市航空物流、港口航运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优化物流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和通关便利化水平,规范市场秩序,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占用物流仓储用地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物流仓储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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