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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来源:中律网整理 2026-08-12 17:48:01 人看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发〔2026〕13号各高职学校、有关普通本科高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现将《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教育厅2026年7月10日2026年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发〔2026〕13号

  各高职学校、有关普通本科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现将《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6年7月10日

  2026年四川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高等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含高职专科专业、职业本科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根据《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其他高校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校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服务国家全局、体现四川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教育厅负责全省高职专科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我省职业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相关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指导作用。

  第五条 高校应根据办学定位和所在行业、所在区域发展需求,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科学制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做好新设、撤销专业论证,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设置与调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各高校可对专业目录增补专业提出建议。

  第七条 高校设置高职专科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专业建设基础等。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人才培养方案应符合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中须有高级职称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八条 高校设置职业本科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省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拟设置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高水平专业群。

  (二)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校师生比不低于1:18;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20,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15%。

  2.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3.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

  (三)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2.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1.应与相关领域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2.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

  3.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五)在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2.能够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开展科研、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项目,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六)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90%,新生报到率一般不低于85%。

  2.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我省高校平均水平。

  第九条 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专科专业为国家控制的高职专科专业(以下简称国控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标注),设置国控专业须同时符合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设置非国控专业须报教育厅备案,设置国控专业须依法通过教育部审批。职业本科专业由教育厅提出拟设意见,报教育部审批。专业备案及审批结果以教育部公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除国控专业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主设置高职专科专业方向。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控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首次设置高职专科专业一般不超过6个,学校设立3年内可累计新增高职专科专业一般不超过15个,其他高校每年新增高职专科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同一专业不同学制的,均需分别申报。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高校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应在当年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zyyxzy.moe.edu.cn)将拟招生专业(次年招生,下同)及相关信息报教育厅备案同意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高校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等论证材料,国控专业还应制订三年招生计划。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职业本科专业设置论证材料须经学校官网公示。

  (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五条 高校设置高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大类专业、公安与司法大类国控专业,由教育厅商请省级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厅设立由行业、企业、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中的指导、咨询作用。推动建设人才供需对接大数据平台,依托行业组织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数据以及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

  高校应设立学术委员会或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定期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教育厅建立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以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支撑产业发展为导向,根据人才需求、招生计划完成率、培养现状及毕业生去向落实等情况,编制急需紧缺专业清单和限制撤销专业清单,鼓励高校增设急需专业清单中的专业;纳入限制撤销专业清单的专业,原则上当年不再新设。

  第十八条 高校应加强对所开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评估、监督和信息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

  (一)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

  (二)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毕业去向落实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毕业去向落实率连续2年低于50%;

  (三)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没有学历教育在校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

  第十九条 教育厅对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发现存在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实行黄牌提示,及时督促高校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实行红牌提示,采取调减、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撤销该专业点,撤销的专业点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新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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